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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0号)

时间:2024-07-06 10:0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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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3年2月22日

申报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要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申报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要车计划管理办法

一、实行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集中归口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烟草专卖品运输,负责与铁道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运输和外贸管理机关的业务协调与联络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按照本地区的业务需要,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部门管理本省烟草专卖品运输业务,负责与当地省经委、铁路局等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实行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要车计划集中提报:
1.计划内:各发货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将下月要车计划表送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按铁路部门规定时间向铁路分局(公司)或装车站提报。
2.计划外:各发货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将下月要车计划表送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按铁路部门规定时间直接向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铁路分局(公司)提报。
三、实行烟草专卖品限制口(坪石口、余家口)运输铁路要车计划集中提报:
1.到达坪石口(广东省)计划内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按铁路规定时间将下月要车计划表一式五份向当地铁路分局(公司)或装车站提报。每月3日前以计划查定表形式将下月要车计划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向广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报,作为审批月计划的依据。
2.到达坪石口(广东省)计划外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每月3日前将当月计划外要车表一式六份,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向广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报。
3.到达余家口(福建省)计划内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每月25日前将其后第二个月的要车计划表一式六份,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例:8月25日前将10月份要车计划表寄到),经过平衡、汇总后27日前以计划查定表形式电传福建省经委交通处,1月前将下月要车计划表寄到福建省经委交通处做为审批月计划的依据。
4.到达余家口(福建省)计划外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每月25日前将下月计划查定表、次月3日前将当月计划外要车表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月末前将计划查定表电传福建省经委交通处,5日前将当月计划外要车表向福建省委经委交通处驻省政府北京办事处代表提报。
四、实行烟草专卖品外贸出口(转港出口除外)运输铁路要车计划集中提报:
1.外贸出口计划内要车: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汇总、加盖运输计划专用章,按铁路部门规定时间将下月要车计划表一式五份直接向铁路分局(公司)或装车站提报。同时以计划查定表形式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以查定表形式分别向铁道部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提报,作为审批月计划的依据。
2.外贸出口计划外要车:由发货单位每月3日前将当月计划外要车表一式六份提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运输调度办公室,经过平衡、汇总后分别向铁道部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提报。
五、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蚌埠市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8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稳步增长,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劳动积累工),是指通过劳动积累的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水利建设的一项用工制度。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民,都有承担劳动积累工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应在户口所在地承担劳动积累工。
  因病、伤残不能承担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减免。
  第四条 每年每个农村劳力要保证完成20个水利劳动积累工。水利条件差、建设任务重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劳动积累工数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数量最多不能超过5个。
  第五条 每个农村劳力每年应完成积累工数量,年初在当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载明。乡、村两级要建立劳动积累工帐册,登记每年实际完成的积累工数量,每年年终结算一次。
  第六条 劳动积累工,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劳动积累工由县、乡两级根据当地水利总体计划和分年实施计划安排使用,优先安排投入小、见效快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
  (一)乡、村范围内的防洪、灌溉、排水、供水、水土保持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流域治理;
  (三)结合水利兴修进行村庄、道路建设。
  上述范围不包括国家大中型水利基建工程、江河防汛抢险和农民承包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整修用工。
  第九条 农户联办或独办以及采取投工入股兴办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用工应视为水利劳动积累工,计入年终结算。
  第十条 劳动积累工出工应坚持农闲集中突击与常年兴修相结合,以农闲出工为主。
  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以资代劳的资金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工程量大,用工较多,依靠本乡劳力当年难以完成的水利工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劳动积累工的使用和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搞好规划和计划,并对农村水利建设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增加的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二)用工效益好,管理规范,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经委、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