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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0:5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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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府办函〔2008〕7 号

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07〕26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务工作信息,供网站择优选用。为使信息报送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信息组织

(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务信息由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指定的科室组织,并制定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工作,网站信息联络员相关情况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备案,信息联络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并通知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政务信息采编、审核、报送机制,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二、信息内容

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政务信息重点是:

(一)市政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和战略部署,推进老工业基地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变化。

(三)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工作情况。

(四)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和全民创业的新形势。

(五)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决策的运行和落实情况。

(六)政府处置突发性事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

(七)各县区、各部门解决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进和谐辽源建设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八)“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效能型”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九)《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辽府办函〔2007〕25号)要求报送的政务信息。

三、信息质量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全局性。所报送政务信息内容应对全市工作具有一定指导和借鉴意义,或对百姓生活有一定影响,同时也能体现本地、本部门特色。

(二)准确性。政务信息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实真实、准确,引用的各种背景材料、数字等准确无误,对事实的概括符合其本来面目,不能任意曲解或掩饰。

(三)时效性。对于可公开的重要政务信息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汇总整理报送,不迟报、漏报,掌握主动权,搞好舆论引导。

(四)针对性。多报送领导关注的、社会公众关心的政务信息,提高信息的实际效用。

(五)系统性。所报政务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注意背景材料的挖掘和相关材料的组织。努力搞好系列报道。

(六)规范性。

1. 标题。标题应紧扣内容主题,避免“大帽子小身体”;以陈述语句表达。标题必须冠以单位名称的,一般要使用规范性简称,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

2. 内容。政务信息内容以陈述语句表达。文中出现的单位、部门名称应表达完整(或使用规范简称),日期以“年、月、日”表达。文中数字表述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信息内容篇幅较长应分段表述,符合应用文基本要求。配合文稿的图片、表格应清晰,并有说明文字,图片大小为500×375像素,格式为jpg。视频信息以光盘为介质,作为资料存档。

3. 格式。报送的信息要讲究格式。格式体例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4. 用语。报送信息的内容和语言要适合网络媒体特点。对已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报送时要注意对用词、语气做必要的修改,。报送的原创类信息要在文稿末尾注明信息来源、作者姓名和所在单位。

四、信息报送途径和时限等

(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使用公务通邮箱报送,邮箱地址:lyzwxxh@jl.gov.cn。报送重要信息,可事先通过电话与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张晓晶,电话:3518283。

(二)信息应按照重要政务活动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公共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报送、其他信息及时报送的原则予以报送,以提高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由县区和市政府部门共同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信息,由市政府部门负责撰稿、报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合办的会议(活动)信息,由主办单位组织撰稿报送;相关单位从不同角度组织信息,自行报送。

(四)相同内容的信息,不得重复报送。

(五)对全国性会议和活动,报送的信息应重点反映辽源市参会(活动)情况。

(六)篇幅较长、内容较多的信息,可根据内容进行拆分,在确保内容完整的前提下独立成文,逐条报送。

五、信息选用的原则

(一)正面宣传的原则。选择的信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原创为主的原则。主要选用原创信息、特色信息和经过深度挖掘的信息,一般不选用转载信息。

(三)突出质量的原则。选用的信息主题鲜明、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具有可读性。

(四)非涉密的原则。涉密信息不予选用;虽然不涉密,但发布出去可能对国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也不予选用。





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

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07〕26号)要求,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实行记分制,每季度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采用积分情况予以通报,每年年终根据年度积分排名情况对“信息报送先进单位”、“信息报送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记分标准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每采用1条信息计3分。其中访谈信息、特约网评、视频信息根据内容情况另加10—30分,特约信息、图片信息另加3分。

(二)未做重大修改,经市政府报送省政府被省政府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6分。

(三)被其他网站转载的信息每条另加2分。

(四)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共建栏目,自行维护的信息每条计3分。

(五)几个单位同时参与一项活动,从不同角度提供信息的,分别计分。

二、对下列情形给予扣分处理

(一)对虚假、失实信息每条扣除20分,视其影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二)对已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发布,却未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连续3次不报的,扣除单位当月积分。


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深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起来,目前已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按照我局制定的GSP认证实施步骤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GSP认证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申请,认证工作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现将GSP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GSP认证组织工作事权划分的规定,GSP认证的组织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由企业所在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尽快落实GSP认证组织,以承担本地区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本地区认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GSP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出GSP认证的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和检查员随机抽取方法等,为保证认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做好必要准备。

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我局,加快本地区GSP认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做好认证检查员培训工作,以适应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的设置需要。

五、在以上有关认证管理的准备工作落实之后,抓紧开展GSP认证。各省(区、市)开始组织GSP认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3月31日,以保证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时完成。在此规定时间前未做好准备工作,需进行认证的,可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我局市场监督司联系,安排认证工作的组织事宜。

六、在2002年12月27日前(以邮戳为准)报送我局的认证申请,由我局负责完成认证的组织工作。

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GSP认证工作后,对认证合格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将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

八、2002年未按规定完成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限期其6个月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GSP认证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整顿后仍不符合GSP要求的,按规定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义相同。

4、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一)所有权主体不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农民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者是国家,即全体公民。
(二)使用权流转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流转。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的由来。
(三)用途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农用地。

5、集体土地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集体土地应按照用途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集体农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种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用途农用地又分为一般农用地和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耕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筑、建设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益设施等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盐碱地、冰川等各种没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原则。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法律对其实行保护原则如下:
(一)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补充、占地补偿。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建设用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来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四)控制性占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不得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