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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0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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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8〕3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能够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委托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物价、地税、质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客运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经营。经营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偿出让。出让金上缴财政专户,作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资金。

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依法准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第十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审批,核发运营和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适时予以更新。车辆更新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以方便乘客为原则,在中心商业区、居住区、主要道路,以及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和其它客流集散场所,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点、专用通道和专用候客区。

第十五条 建立出租汽车交易市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依法交易行为,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六条 现有个体经营者应当接受有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委托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固定住处,并有3年以上本市户籍;

(三)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六)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七)遵纪守法。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客运管理、车辆检查、车用气瓶登记检验、安全行车、投诉受理、客运票据、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和台账,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营运协调,并按照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计价器IC卡采集运营行驶里程、载客里程、空驶里程、营业收入和营业时间等数据,实行卡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以及兼并、合并、分立等事宜,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应当退出或自愿退出客运出租市场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程序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歇)业一个月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向客运出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歇)业手续。停(歇)业期间不得从事营运,并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因车辆办理停(歇)业而顺延。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行业规范标准:

(一)车辆车型、颜色统一,性能良好、配套设施完备,车容整洁;

(二)车内应当安装GPS终端设施和LED显示屏、空车显示标志和计价装置;

(三)在明显部位设置服务监督卡和运价标签;

(四)在车前门喷印出租企业名称;

(五)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必须强制报废更新。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

(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客运出租汽车有关证件,不得伪造和套用客运出租汽车车牌,不得擅自在客运出租汽车上张贴、设置商业广告;

(三)双燃料出租汽车应当依法办理车用气瓶的登记、检验、报废等手续;

(四)应当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服从城市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遵章行车,为乘客提供直达服务,不绕道行驶;

(二)执行收费标准,打表计价,按规收费,主动给乘客出具专用票据,不得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

(三)营运时携带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证和服务资格证等有关客运资格证件;

(四)不得强行拉客、甩客宰客;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六)及时上缴乘客遗失的财物;

(七)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并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不吸烟,不乱扔废弃物,不污损车辆;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所使用计价器未经质监部门依法检验的;

(二)不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因租乘的车辆在基价公里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条 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投诉。

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接受调查。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之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检查者不足两人,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第三十二条 无理拒绝、阻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9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代表团赴毛参加中国文化中心落成典礼,并进行友好访问;
  (二)中方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期间派一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毛;
  (三)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小型艺术团访毛;
  (四)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在毛里求斯举办中国画和艺术品展览;
  (五)毛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文化官员代表团访华;
  (六)毛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小型艺术团访华;
  (七)双方鼓励各自的博物馆相互交换图片、刊物和文献资料。

 二、教育
  (一)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教育代表团访毛;
  (二)在毛方保证来华留学生质量的前提下,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每年向毛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
  (三)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派一名汉语教师赴毛任教;
  (四)毛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教育文化代表团访华;
  (五)双方相互交换中、小学课本以及其它教育材料;
  (六)双方互认高等院校的文凭、学位和证书。

 三、出版
  (一)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社翻译和出版对方著名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印度洋出版社之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特别是在儿童书籍方面。

 四、新闻、广播、电视、电影
  (一)双方相互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和资料;
  (二)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广播电视代表团访毛;
  (三)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在毛里求斯举办中国电影周;
  (四)毛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广播电视代表团访华。

 五、妇女权利和家庭事务
  (一)双方将就中国手工艺技术人员赴毛里求斯举办短期训练班事进行具体磋商;
  (二)毛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妇女代表团访华。

 六、费用
  (一)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内的住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二)中方派遣的汉语教师,由中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及工资,毛方负担其在毛的住房、交通和医疗费用;毛方派遣的留学生,由毛方负担来华的国际旅费,在华学习期间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学成后,由中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三)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七、其它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蒙           阿莫古·帕·苏拉曼
       (签字)              (签字)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

(1963年12月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63年国家预算草案和预计执行情况、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报告。
大会批准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3年国家预算,批准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大会批准1964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并且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64年国家预算草案编成以后,对1964年的国家预算,连同1963年的国家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
大会满意地指出,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指引下,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路线上取得了辉煌的胜利。
我国的国民经济按照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总方针,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已经战胜了连续三年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由于别人片面破坏协议、撤退专家的背信弃义行为给我们造成的经济困难。我们还纠正了具体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开始全面好转。
我国自力更生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工业规模和生产数量都有了增长,特别是在品种和质量方面有了跃进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巩固的工业基础。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越来越显示了它的优越性。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情况,去年比前年好,今年比去年好,一个农业生产的新高潮,正在形成和发展着。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其他各个战线上,在科学、文教事业和国防建设等方面,也都取得了许多新的成就。
大会还满意地指出,我国在国际事务方面,同国内工作一样,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孤立中国的阴谋,遭到了可耻的失败。我国在全世界人民中的声望,进一步提高了。我们的朋友和同志遍于全世界。
大会认为,我国人民当前的任务,是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既定的正确方针,努力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1964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和实现国家预算,争取国民经济情况的进一步全面好转。我们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增产节约运动,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干部同群众的联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继续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争取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方面取得新的胜利和新的成就。
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伟大的革命的团结,是战胜一切困难、取得更大胜利的保证。大会号召,全国各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侨胞,进一步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周围,奋发图强,自力更生,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世界和平、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