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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3:5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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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
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
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 电子显示牌(屏)、灯箱、霓虹灯及投射灯、装饰灯等,应做到外形美观、整洁、牢固、与街景协调一致,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并按时显亮(开启时间与路灯同步,不得在夜间12时前关闭)。出现破损或残缺的,影响市容景观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设置人应及时更新、
维修、加固或清除。
在各类示范街区,临街单位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设置照明设施,并按规定的时间显亮;如设置照明设施确有困难的,须按要求提供照明设施设置场所。
第八条 各类招牌、标志牌、牌匾应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用地内悬挂的条幅、充气物,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期满应及时清除。
除滨海大道、解放路、大同路、龙华路、公园路外,其余道路不得悬挂跨街条幅或充气物。跨街条幅或充气物的悬挂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第十条 用作广告载体的各类城市户外设置物,不得闲置,闲置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否则应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须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应整洁美观,统一规范。同一街道须保持同一样式和风格,并且悬挂平齐,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2.0米。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应符合规划设置要求,应与城市文化、历史传统和环境协调,体现热带风光和滨海城市特色,并保持造型完好、整洁。
城市雕塑须按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三条 各种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人应当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上述城市户外设置物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建绿地、绿篱、花坛(池)、栅栏或半透景围墙。除绿地外,其余设置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因基建施工需要经批准占道设置的围档墙,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并修复被损坏的道路或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 临时摊点的设置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设置的期间、地域、范围、布局、性质和容量等,不得影响城市的交通、环境和卫生。
临时摊点使用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有关设置物,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城市建筑和公用设施、树木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涂写、刻划和悬挂有碍城市市容景观的物品。
城市建筑临城市道路的阳台、窗台、屋顶、平台、外走廊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市容景观的物品,改建或者封闭阳台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晾晒衣物或悬挂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堆放物料。确因生产、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的,必须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堆放物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期满应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各类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
张贴法律、法规及其他公益性宣传品的,需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的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上不得摆设摊点。
凡需在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的桥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通透、灯箱等形式发布,且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二十条 洗车站的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污染市容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不在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空间内;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设置物: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使用的;
(四)利用城市主干道的隔离带、绿化带,损害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城市户外设置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设置物,设置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批准的要求设置使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理或拆除。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的需办理延期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强制清理或拆除。强制清理或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处罚款的额度为: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

农业部关于全力做好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全力做好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了7.8级强烈地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做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亲赴灾区指挥,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中央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全面负责抗震救灾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紧急行动起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紧急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到农业抗震救灾工作中

  这次地震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为了抓好抗震救灾工作,农业部决定成立由孙政才部长为指挥长的农业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救灾应急响应,集中力量指导开展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立即成立救灾组织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配合有关部门尽最大可能救助被困者和伤员;要搞好市场监测预警,千方百计组织菜篮子产品和短缺农产品调运,确保灾区农产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切实稳定民心;做好灾区农民思想工作,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非灾区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了解灾区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救灾准备。

  二、尽快摸清情况,准确判断灾情走势

  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加强灾情调度,切实做好灾害损失调查统计工作,努力做到数据翔实、情况明了、判断准确,为农业抗震救灾、防止次生灾害以及灾后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要组织人员深入灾区农业生产第一线,实地了解温室大棚、畜禽圈舍、养殖塘坝、市场设施、农机具和加工企业受损情况,科学评估损失程度,在掌握第一手情况的同时,认真研究和现场指导农业抗震救灾工作。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灾情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并做好汇总分析,保持信息畅通,重大灾情随时上报。要采取专家会诊等形式,客观分析灾情走势,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降低灾害损失;要做到对下有行动,对上有声音,对外有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农业抗震救灾。

  三、搞好监测预警,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千方百计防止动物疫病爆发是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关键,要强化消毒、强化监测、强化无害化处理、强化灾后免疫、强化检疫监督,力争灾后无大疫。加强消毒剂等药剂的储备调运,通过发放挂图、明白纸等形式,指导群众对畜禽圈舍进行全面消毒,及时消灭病源;加大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排除疫情隐患;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重点做好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从源头防治重大疫病发生。切实加强动物病源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和病料的实验室管理。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果断处置,不留死角,努力争取控制在最小范围。我部已派出专家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防疫工作。

  四、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农业救灾物资和农产品调运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立足当前抗震救灾大局,积极帮助和支持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提出救灾物资需求,我部将全力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做好物资调配。当前,必须重点做好消毒剂、疫苗等的组织调运工作。要加强粮食和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抓好调运,认真落实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政策,保证灾区市场供应,让受灾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吃上饭、吃到新鲜蔬菜。有关农业企业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组织好企业优先保障灾区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与供应。

  五、着眼灾后重建,及早筹划恢复农业生产事宜

  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随救灾工作的进程,及早谋划灾后重建各项准备工作。科学分析农业灾情,合理评估农田设施、畜禽圈舍、养殖塘坝等基础设施坍塌损毁情况,选择适宜的抗震救灾技术路线,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资料等各项物资保障预案,制定农业灾后重建方案。做好前期资金、技术、物资、施工等各项准备,适时启动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六、坚持统筹兼顾,决不放松当前农业生产

  当前,“三夏”在即,各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做好抗震救灾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工作,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夏季粮油生产。灾区要救灾、生产两不误,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失。非灾区要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深入田间地头,切实加强“三夏”生产指导,全力组织好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努力保证颗粒归仓,全力夺取夏季粮油丰收,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

农业部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质防函[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精神,加强全国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6年5月25日至26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六月六日


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精神,加强全国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6年5月25日至26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副司长曾少华和江西省建设厅、九江市政府、九江市建设局的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办公室主任(处长),及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由曾少华同志主持。徐波同志在讲话中进一步阐明了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意义,总结了自去年在云南召开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了建设系统开展抗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措施,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会上,江西省、新疆自治区、北京市、江苏省抗震办的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抗震工作经验;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北京工业大学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专家作了有关专题报告;代表们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全体与会代表还赴瑞昌地震灾区考察了震后建筑破坏情况和恢复重建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会议指出,今后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工作要全面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新的工作体系,努力开创抗震防灾工作的新局面。在工作布局上,既要重视城市抗震防灾工作,又要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形势下加强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在工作重点上,既要加强对单体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又要重视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既要重视震前的灾害防御,又要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在管理环节上,既要继续做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又要强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抗震质量监管。在管理对象上,既要重视房屋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又要强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与防灾减灾。在工作方式上,既要将多年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规范化,又要结合当前实际及时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在工作内容上,既要加强法制建设,重视基础资料收集,高度重视新技术在抗震防灾中的应用,又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工作经费等方面取得一些突破。

  会议提出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继续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切实把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是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水平和综合防灾能力;三是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注重大跨度建筑结构的抗震质量,提高抗震设计水平;四是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强化村镇的抗震防灾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五是积极推进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类自然灾害对城市建设安全的威胁;六是突出重点,强化大城市群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抗震防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与会代表表示,会后要向相关负责同志汇报、传达会议精神,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