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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东墙补西墙”侵吞货款的性质认定/范少罡

时间:2024-05-27 06:1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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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单位伟洪公司在开展乌鲁木齐到阿克苏地区货物托运代收款业务过程中,公司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经营亏损,仍与商户继续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在收取代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至案发时,累计拖欠258名商户代收款1836219元并无力返还。经查,被告单位伟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出资额为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出资额为49%,任公司监事。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彭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伟洪公司收取代收款是合法行为,伟洪公司擅自挪用被害人的货款并无法归还,符合侵占罪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属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本案被告单位伟洪公司、被告人王某和彭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侵占罪,抑或属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须分清三者之间的界限。


1.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的区别在于: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此,如果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则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其次,发生场合不同,侵占罪既可能发生在一般民事活动场合,也可能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第三,从主观方面来看,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合法持有他人财产之后,非法占有的前提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而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故意既可以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2.合同诈骗罪与合同中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中民事欺诈行为有很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性犯罪,其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合同中民事欺诈之故意,即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其次,从目的方面来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3.关于本案的性质认定

本案中,被告单位伟洪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2011年1月26日公司货车发生火灾,造成公司损失180万元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其隐瞒受损情况,仍与商户继续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获得代收款后,明知是商户的货款,却用于公司经营(买货车及支付人员工资、场地费等)和个人挥霍,致使所欠商户的货款越来越多,至案发时,已累计拖欠货款1836219元。

从表面上看,伟洪公司通过和客户签订代收款协议,“合法”地代管了客户的代收款,后因挪用不能返还,好像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应看到,2011年1月26日后伟洪公司因严重亏损,与商户签订货物运输及代收款合同时已无履约能力,后因经营不善,更无履约能力,但依然蒙蔽商户,占有商户的货款,迫于商户的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冲抵前一合同的债务。以后又用相同手法循环补缺,订立一连串假合同,使自己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他人财物,是一种典型的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拆东墙补西墙”表面上看行为人似乎是履行了合同,但实质上并非履行行为,而只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另外,伟洪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亏损,却仍然拿商户的货款用来分红、购买轿车,“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通过以上综合分析,故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被告单位伟洪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彭某作为单位负责人亦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王某、彭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王某、彭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伟洪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128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中医药事业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牢固树立“特色立业、人才强业、科技兴业、优势固业”的理念,大力扶持中医药发展,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健康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中西医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坚持继承与创新,将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为中医药工作的着力点,推进中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中医药事业。
  (三)主要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推动我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健全,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明显提高,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医药人才队伍结构逐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增强;传统医学文化得到充分保护,中医药文化进一步弘扬,力争使我市中医药整体实力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四)优化中医药机构布局。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形成以市、辖市(区)中医院为主体,以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中医诊所、门诊部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五)加快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达标建设,所在地政府应给予支持, 促使其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基本设备,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水平。2009年常州市中医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竣工并投入使用。坚持中医医院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各级中医医院均须通过等级复核评价。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
  (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标准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所有综合医院在2013年底前均要达到国家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引导各级综合医院重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创建工作,建成3个以上省、市级示范中医科。
  (七)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推进中医药服务和科学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齐中医药人员和设施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的中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覆盖率要达到100%。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示范区创建工作,建成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1个。
  (八)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建成10个左右省、市级中医“治未病”中心和服务点,推动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把预防保健与临床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医文化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以预防、保健、养生、康复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
  (九)创建中医“名院”。以现有条件较好的中医医院为基础,通过改善基本条件、加强内涵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批服务功能健全、临床疗效显著、社会影响广泛、中医特色突出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全国示范中医院和国家级重点中医院创建工作,强化我市中医药的医疗优势。常州市中医医院要按期完成国家级重点中医院建设任务。
  (十)培育中医“名科”。加强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医示范专科、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复评工作,引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突出中医专科特色优势,着力培育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的中医名科,在全市形成中医药优势明显的专科群,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整体水平。通过5年的建设,使每个辖市(区)中医医院都有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市级中医医院有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建成国家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2个、全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2个、全国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1个,新增省级中医重点专科不少于3个。
  (十一)培养选拔“名中医”。制定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开展多层次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完善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制度,制定常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每5年评选一次市级名中医。对在中医药领域科研、教学、成果转化、疑难病症诊治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由所在单位和部门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名中医、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二)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以孟河医派和明代王肯堂医家为重点,加强历代医家及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依托现有中医医疗机构设立一批名中医工作室,系统整理研究当代名中医医药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注重加强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三)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常州市孟河医学研究所建设与发展,开展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创建工作。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的深入研究,加强中药新药以及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加强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形成一批成熟的诊疗方案和技术方法,争取在证候、病因病机等方面有所突破,并指导临床实践。鼓励临床疗效显著的名方、验方向制剂、新药转化。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增加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市、辖市(区)中医医院要按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提取科研经费,用于中医药科研创新。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抓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继续深入开展“中医青苗培养工程”,完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学习《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四大经典”等活动,推动经典处方应用于临床实践;加强中医辨证思维方法的培训,增强中医医生运用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方法诊疗疾病的能力。鼓励在继承的基础上,吸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丰富并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服务水平。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十五)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素质。鼓励和引导执业中医师到农村从事中医药服务。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依托市、辖市(区)中医医院对乡村和社区医生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扩大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六)促进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中药产业现代化进程。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设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切实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支持野生药材家种家养,扶持中药材规模化种植。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快产业升级,培育现代中药企业,加强中药材研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科技产业。加强名医名方开发及名优中成药的二次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中药企业合作研究开发中药新药,加强中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十七)加强中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加大中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行为。改善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弘扬中医药文化
  (十八)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促进孟河医派传承人培养,争取将孟河医派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进中医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中医医院要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要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行为形象、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充分利用庭院、大厅、走廊、候诊区、诊室等区域全面展示中医药文化,形成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建设国家级中医院中医药文化示范单位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十九)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知识宣传推广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队伍建设,大力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充分利用我市中医药资源,积极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传播中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医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活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进行中医药研究与开发,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走向世界。
  八、努力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政策,依法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十一)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财政性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各级财政要继续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要逐步增加市级中医专项经费。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加强中医药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事业管理体制。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化中医药事业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活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中医管理职能,辖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有专职中医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标准和中医药相关管理标准,规范中医药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行政水平。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制售假药劣药、制作发布虚假中医药广告等行为。
  (二十三)健全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研究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根据行业特点,适当提高中医及民族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将更多有利于参保人员临床应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单味颗粒剂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继续将市、辖市(区)中医医院列为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提高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技术费用的补偿比例,鼓励使用中医药。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按规定合理调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资源。设立市振兴中医贡献奖,表彰奖励为我市中医事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二○○九年九月四日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运行的高效、畅通、保密、安全,促进人事信息网络的快速健康发展,推进人事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以下简称远程通信网),主要是指以人事部为枢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进行远程计算机数据交换的通信网络。
第三条 远程通信网的中央节点设在人事部。人事部机关建立局域通信网,与远程通信网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开设远程通信网工作站(以下简称远程工作站)。
第四条 所有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都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中央节点负责建设网络系统,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和维护,制定网络管理的标准规范,指导远程工作站工作。
第六条 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负责本站点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促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完成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中央节点作为远程通信网枢纽,负责向局域网节点和远程工作站发送工作信息,接收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发送的信息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 局域网节点向远程工作站发送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 各远程工作站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央节点或者其它远程工作站、局域网节点发送本地区重要人事信息,接收人事部中央节点和局域网节点发出的工作信息并进行处理,重要信息及时向厅(局)领导报告。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管理中央节点,统一管理入网计算机软件以及建库、建网工作。
第十一条 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接收和发送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发送信息须经有关业务处(室)和办公厅(室)审签,重要信息报请单位领导审签。收取信息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紧进行处理,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厅(局)领导阅示。
第十三条 严格值班制度。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除节假日、公休日以外,每天上午和下午都必须开机上网,收取邮件。遇有紧急事项要随时开机取件。
第十四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因机械、线路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报告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信息中心,同时抓紧组织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 下载远程通信网上信息,必须按规定使用。重要信息使用须经人事部办公厅同意。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规定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暂停该远程工作站或者局域网节点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必须确保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各远程工作站、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卫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传送带密级的信息必须在配有保密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身份识别文件(即安全类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配备的保密设备,内联网上机器禁止外来人员使用,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物理联接。
第二十一条 上网注册口令和身份识别密钥文件按有关规定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保密设备和软件失控,应立即停止信息传输工作,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部办公厅,发生失泄密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保密、机要部门。
第二十三条 如保密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到指定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要配备防病毒软件,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应用软件系统,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五条 对过时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删除,以免影响通信系统的安全或造成泄密。计算机硬盘、软盘的报废、维修必须进行保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