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
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一、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3]04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第二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4]1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32号)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4838 《农药乳油包装》
GB 5100 《钢制焊接气瓶》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9419 《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042 《包装容器 气雾罐》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380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5346 《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
GB 16473 《黄磷包装》
GB 17447 《气雾剂阀门》
GB 18191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60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GB 19268 《固体氰化物包装》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25 《包装容器 钢桶》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T 6544 《包装材料 瓦楞纸板》
GB/T 6980 《钙塑瓦楞箱》
GB/T 7284 《框架纸箱》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
GB/T 8947 《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 10454《集装袋》
GB/T 12464《普通木箱》
GB/T 13144《包装容器 竹胶合板箱》
GB/T 13251《包装容器 钢桶密闭器》
GB/T 13252《钢提桶》
GB/T 13508《聚乙烯吹塑桶》
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
GB/T 14461《包装容器3~10t柔性集装袋》
GB/T 15098 《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T 15170《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GB/T 15915《固碱钢桶》
GB/T 15956《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GB/T 16717《包装容器 重型瓦楞纸箱》
GB/T 16718《包装材料 重型瓦楞纸板》
GB/T 17343《包装容器 方桶》
GB/T 18924《钢丝捆扎箱》
GB/T 18925《滑木箱》
GB/T 19161《包装容器 中型刚性框架塑料箱》
BB/T 0019 《包装容器 方罐与扁圆罐》
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
JB/T 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
JB/T 4780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
QB/T1233 《钢塑复合桶》
其他相关国家标准
三、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
(一)已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三)自有生产场地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土地使用证;租用场所、设施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租赁合同。
(四)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生产压力容器的企业,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五)若被评价的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场所变动则需重新进行评价;企业进行转制、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生产条件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条件。
五、生产条件评价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评价机构应首先告知被评价单位评价工作的程序与内容。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第三条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与被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
3.组建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二)现场检查和评价
1.查验被评价单位按本导则第三条的要求所提供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
2. 确定被评价企业可以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名称和类别。
3.根据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4.根据评价单元的划分,对每个评价单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A。
5.针对现场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6.对生产条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对策和措施。一般可以从下面两方面考虑:
(1)管理方面(制度、组织、人员)的对策和措施;
(2)场所、设施、装置、工艺与设备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7.编制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三)针对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应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六、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一)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内容
1.生产条件评价的依据。
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3.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
4.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现场检查情况。
5.分析评价。
6.对生产条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对策和措施。
7.整改情况的复查。
8.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二种:
(1)具备生产条件;
(2)不具备生产条件。
注:①附录A表中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②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具备生产条件。
③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具备生产条件。
④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具备生产条件;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实有B项总数的20%,为具备生产条件。
⑤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可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由评价机构认定,能达到具备生产条件的,也视为具备生产条件。
(二)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要求
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三)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格式
1.封面(见附录B)。
2.生产条件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组长、评价组成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见附录C)。
4.目录。
5.正文。
6.附件。包括:委托书复印件,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用场所或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7.评价报告统一使用70克重的A4打印纸(附件除外)。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事实记录 结论
1产品质量管理 1.1质量管理体系 ①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其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A
②是否建立体系文件并加以实施和保持。体系文件是否齐全,运行是否有效 A
③是否建立了适合本企业的质量手册;质量文件是否覆盖了企业质量管理的各个过程 A
④是否有必须的形成文件的程序、资源、记录,并加以实施和控制:1)要求的7个过程是否建立了程序文件;2)体系文件是否得到实施和控制;3)有关场合的体系文件是否为有效版本 B
⑤是否建立了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制度,由管理者代表负责实施。是否制定了内审制度,是否定期审查自己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
⑥审核后是否编写了审核报告,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通知责任部门。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审核报告、记录和纠正措施是否齐全 B
1.2管理职责 ①领导层中是否指定一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B
②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其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A
③是否把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类人员,并组织实施 B
④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各级人员是否掌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
⑤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得到贯彻实施。最高管理者是否参与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
⑥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是否齐全;各部门、岗位、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B
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是否齐全、合理;是否严格执行 B
⑧是否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物品养护制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养护、主要设备保养制度、化验监测设备的保养) B
⑨是否做到岗位操作规程齐全(做到每个操作岗位都有操作规程) B
⑩建立产品销售台帐,产品流向及使用信息反馈相关资料是否至少保存一年 B
2资源管理 2.1生产设施 ①是否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并且是否维护完好,是否运转正常 A
2.2设备工艺 ①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见表1);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A
②设备与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A
③主要设备是否维护完好、正常运转,是否有超负荷、漏水、漏油现象;是否建立了设备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A
④是否建立档案及台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账物是否相符 A
⑤各工序的工装、模具是否齐全完备,并有关键件的部件,备品备件是否账物相符;备品备件是否建立台账,且账物相符,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B
2.3检测设备 ①是否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配置满足生产需要的检测条件和设备、仪器(见表1),其准确性和精确度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是否按规定请计量部门对检验设备进行检验 A
②计量仪器是否制定了校准制度和计划,按时校准,并做好记录 A
③对未列入计量规定的检测设备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 A
2.4人员要求 ①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是否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知识:1)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等);2)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在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是否具有专业技术知识:1)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2)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等 B
②是否设立管理者代表并具有足够的权利实施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保证工作 B
③技术人员(技师、中级职称以上)是否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基本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知识;数量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总数不少于5人,比例不低于10%) B
④工人是否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数量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B
⑤是否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是否每年都制定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层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B
⑥培训后是否做好小结、保存好资料和考核纪录 B
⑦上岗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B
⑧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是否齐全 B
3技术文件管理 3.1技术标准 ①是否有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严格贯彻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A
②制定的产品主要技术标准是否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否在标准化部门备案 B
3.2设计文件 ①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和规定要求(尺寸、公差、技术要求等是否明确、合理,符合规定要求);设计文件的签署、更改手续是否完备 B
②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按目录装订成册 B
③设计文件的统一性。1)图样和技术文件是否统一,底图、蓝图、实物是否一致;2)技术、质检、车间等部门使用的同编号技术文件是否一致 B
3.3工艺文件 ①是否有各种工艺文件的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 B
②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统一。1)工艺图纸、工艺卡片或工艺守则应能正确指导生产,并保证产品满足图纸要求;2)应有主要的工装、模具图纸和主要材料消耗;3)各部门使用的工艺文件是否一致,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B
3.4文件管理 ①是否制定文件控制程序(规定文件的批准、发布、更改、回收、归档的方法和手续);是否有质量文件的发放、更改纪录,并有效实施 B
②是否及时撤销作废文件,保证各场所使用有效文件。 B
③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 B
④设计文件、制造文件(制造过程中的相关控制)等技术文件的归档是否真实、完整,并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
4采购质量管理 4.1采购制度 ①是否制定了采购原、辅材料、零配件的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B
②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项目,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是否合理完善 B
4.2供方选择 ①是否制定供方评价准则;是否按规定对供方进行评价,选择合格供方,在合格供方采购,以保证采购质量 B
②是否保存原、辅材料、零配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与供货、协作质量记录 B
③是否对供方和外协方进行质量控制 B
4.3采购文件 ①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资料制定了采购工作管理制度。是否有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清单、合同) B
②采购计划实施前是否有具有资格的人员审批签字;采购计划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B
③是否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B
4.4采购验证 ①是否对原、辅材料、零配件及外协件质量检验或验证做出规定 B
②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保留记录 B
5过程质量管理 5.1工艺管理 ①是否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内容是否完善可行;是否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B
②职工是否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 B
5.2质量管理 ①是否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是否在生产工艺流程图上标出关键质量控制点 B
②是否制定了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B
③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是否完整及时 B
5.3特殊工程质量控制 ①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如罐体焊接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和人员鉴定,对这些特殊工序生产企业要检查焊工、无损探伤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B
②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与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6质量检验 6.1检验管理 ①是否制定了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方法与合格标准 A
②是否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兼)职检验人员,是否独立行使权力;是否制定了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B
③如有委托检验项目,是否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是否签订了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B
6.2进货检验 ①是否制定了进货检验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是否对其检验情况进行记录 B
6.3过程检验 ①是否制定了生产实现过程的检验制度和方法,包括首检、自检、互检、巡检等有关人员都要按此执行;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记录是否齐全 B
②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B
③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按规定进行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B
6.4出厂检验 ①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制定了检验、包装和标识规定 A
②产品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 B
③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B
6.5纠正和预防措施 ①是否制定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程序 B
②对已出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分析其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B
7安全生产管理 7.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① 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A
②生产车间及仓库是否确定了一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 A
③企业领导人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 A
7.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企业是否建立建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A
② 企业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包括教育培训、防火、检修、安全检查、仓库管理、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A
③是否制定了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装卸搬运、运输等岗位有无健全的操作规程并建档和悬挂明显位置) A
④ 企业是否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无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A
⑤企业近三年来有无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A
表1、部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
1. 金属桶类
产品 钢桶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包装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 方桶
生产工艺设备 1. 剪板下料设备2. 焊接设备3. 制桶中段设备4. 涂装设备
检测设备 1. 气密性试验设备2. 液压试验设备3. 堆码试验装置4. 跌落试验机5. 游标卡尺6. 钢直尺7. 提梁、提环强度试验设备(只考核钢提桶、方桶)
2.金属罐类
产品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方罐与扁圆罐 气雾罐 气雾阀
生产工艺设备 1.剪板下料设备2.焊接设备3.制罐中段设备4.涂装设备 Z型 Y型 1.注塑机2.微雾头组装机3.外垫圈组装机4.阀基体组装机5.引流管组装机
1.剪切设备2.冲压设备3.电阻焊机4.封口设备 1.下料设备2.成形生产线
检测设备 1.气密性试验设备2.液压试验设备3.堆码试验装置4.跌落试验机5.游标卡尺6.钢直尺7.提环拉力试验装置(只考核方罐与扁圆罐) 1.游标卡尺2.接触高度测量仪3.漆膜附着力试验仪4.气密性试验设备5.爆破、变形试验设备6.恒温水浴装置 1.游标卡尺2.泄漏试验仪3.压力试验仪4.专用百分表5.拉力试验仪6.天平
3.塑料容器类
产品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聚乙烯吹塑桶 塑料编织袋 复合塑料编织袋
生产工艺设备 1.混料设备2.注塑设备3.中空成型设备4.空压机5.冷却系统6.塑料粉碎机7.刮口机(K型桶类) 1.拉丝机2.圆织机3.工业缝纫机4.复膜机5.印刷机6.吹塑机(流延机)7.复合机8.热封机
检测设备 1.气密试验设备2.液压试验设备3.跌落试验机4.堆码试验装置5.悬挂试验设备6.游标卡尺(测厚仪)7.天平8.熔融指数仪 1.钢直尺2.拉力试验机3.跌落试验设备 4.烘箱5.熔融指数仪
4.罐体类(“罐体”也称“槽罐”)
产品 钢、铝罐体 玻璃钢、塑料罐体
生产工艺设备 1.焊接设备2.焊条烘干设备3.冲压设备4.机加工设备 5.卷板机6.防腐涂漆设备7.切割设备8.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9.打磨设备 1.防腐涂漆设备2.切割设备3.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4.打磨设备
检测设备 1.卷尺2.直尺3.游标卡尺4.角规5.塞尺6.磅称7.试压设备8.测厚仪9.接地电阻检测仪10. 无损检测设备(射线、超声、磁粉、渗透等) 1.卷尺2.直尺3.游标卡尺4.角规5.磅称6.测厚仪7.巴氏硬度计8.材料性能试验设备
5. 复合包装
产品 钢塑复合桶
生产工艺设备 外防护钢桶:1.剪磨设备(开卷机、轧平机、剪板机、磨边机)2.焊接设备(点焊机、缝焊机)3.卷边设备(顶盖预卷边机、卷封机)4.桶身整形设备(卷圆机、扳边机、滚筋机、涨筋机)5.涂装设备6.冲压设备7.封闭器成形设备 塑料内容器:1.混料设备2.塑料成型设备3.空压机4.冷却系统(注:企业外购塑料内容器时,此项不考核)
检测设备 1.气密试验设备2.液压试验设备3.跌落试验装置4.堆码试验装置5.游标卡尺6.钢尺
6.塑容器料
产品 集装袋 柔性集装袋 钙塑瓦楞箱
生产工艺设备 1.抽丝设备2.编织设备3.缝制设备 1.钙塑瓦楞板生产设备2.压痕开槽印刷设备3.粘合装订设备
检测设备 1.熔融指数测试仪2.拉力试验机3.天平(精度0.001g)4.起吊装置5.跌落试验装置 1.游标卡尺2.钢直尺3.压力机4.拉伸试验机5.压缩试验机
7. 纸容器
产品 危险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危险品包装用重型瓦楞纸箱 危险品包装用纸桶
生产工艺设备 1.自动瓦楞生产线(注:企业外购纸板,不考核)2.压痕开槽印刷设备3.粘合装订设备 1.卷桶机2.封桶机3.碾边机
检测设备 1.卷尺2.钢直尺3.纸板测厚仪4.纸板耐破度测定仪5.电子压缩仪6.水份测定仪7.天平 1.钢直尺2.壁厚千分尺3.天平4.跌落试验装置5.堆码试验装置
8. 木容器
产品 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 木琵琶桶 胶合板桶
生产工艺设备 1.电锯2.其他必要木工机械
检测设备 1.卷尺2.钢直尺3.跌落试验装置4.堆码试验装置
9. 玻璃容器
产品 危险品包装用玻璃瓶
生产工艺设备 1.玻璃配合料的制备设备2.玻璃熔制的热工设备3.玻璃容器成型设备4.玻璃容器的退火处理设备
检测设备 1.偏光应力仪2.冷、热水槽及温控仪3.水浴锅4.温度计5.量杯、滴定管等6.高压釜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被评价单位名称)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
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编制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委托单位:╳ ╳ ╳ ╳ ╳
评价单位:╳ ╳ ╳ ╳ ╳
项目负责人:╳ ╳ ╳
评价组长:╳ ╳ ╳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 ╳ ╳— ╳ ╳╳ ╳—╳ ╳╳ ╳)
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0〕29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且投资人合计控制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
(二)投资人已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投资人已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处置风险进行并购重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保险子公司。
第六条 采用第五条第(一)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整合前后保险子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筹建方案,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四)保险集团公司章程;
(五)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六)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投资人董事会或者有关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以及投资人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八)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保险公司股权评估报告;
(九)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一)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采用第五条第(二)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更名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名前后保险子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更名方案,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四)保险集团公司章程;
(五)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决议;
(六)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七)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拟注入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及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九)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一)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保险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除上款外的其他资金运用,应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以下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其它保险类企业。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除上述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外主体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其中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遵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保险集团公司依法对集团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职责,对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品牌文化等实施统一管理,加强集团内部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集团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组织制定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定期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发展实际和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和完善战略规划。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合理制定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定期监控、评估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管理意见,确保集团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及成员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和子公司管理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治理结构。
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依法统筹自身及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加强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会议的决策支持和组织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为其派驻子公司董事提供决策服务。子公司董事对其在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得滥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只得兼任一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统一的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本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行为。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集团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集团内外各类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及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集团内合规及风险管理的规划和领导。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检查集团整体的业务活动、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指导和评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保险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部门实行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的,其保险子公司可授权该部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第五章资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个集团的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规划机制、资本充足评估机制、资本约束机制以及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与资产规模相适应,并能够充分覆盖集团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依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相关外部因素,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确保保险子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非保险类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应当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并将非金融类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整个集团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行业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有针对性的制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至少未来三年的资本需求规划,并保证资本需求的充分可获得性。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均应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充足水平。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内部建立资本约束机制,指导成员公司在制订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方面,严格遵守资本约束指标,注重审慎经营,强化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并保持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合理匹配。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集团成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调整业务、提高内部盈利能力、股权或者债权融资等方式保持整体的资本充足,并预留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履行对成员公司持续出资的义务。
保险集团公司将发行次级债募集的资金以资本金或其他方式注入集团成员公司时,应当严格控制保险集团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和基本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投资损失。
(六)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公司设立、收购、合并、撤销子公司。
(八)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将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在事实发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一)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二)保险集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保险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可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有关报告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保险集团公司应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非保险类子公司如有显著危及保险子公司安全经营的,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或者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降低其持有的保险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金融类子公司资本充足水平未能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采取增资等方式保证其实现资本充足。保险集团公司未能履行有关义务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投资及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下属的保险子公司未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其恢复正常运营,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其持有的其他成员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其所属保险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十七条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险集团公司投资成员公司以外的下列机构,该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一)被投资机构资产规模占保险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其风险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保险集团公司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监管并表的范围及管理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其他保险类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但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