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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挖掘机驾驶技术受骗 打工青年成阶下囚/王琰

时间:2024-06-29 08:5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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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挖掘机驾驶技术受骗 打工青年成阶下囚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王琰 康鹏

  提要:一个名叫姜春艳的女子致函本刊,称其外出学技术的儿子赵京京突然在异地他乡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她茫然无助之时,本刊“精英律师团”成员娄本清律师伸出援助之手,为赵京京提供了法律援助。

  2008年3月20日早晨8时,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赵洪利就和妻子姜春艳、侄子赵保进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门前,等待开庭。

  时节虽已是春分,济南却春寒料峭。衣着单薄的赵洪利夫妻瑟缩着身子,双眼紧盯着从身旁经过的骑着自行车去上班的青年男女。“如果孩子没有出事,这时候也应该去上班的吧?”

  一年前,他们的二儿子赵京京也是早晨出门去学习技术的,谁知,几个月后再见到他时,却是在看守所里——孩子竟成了一名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这次从河南来济南,就是来参加对儿子的庭审的。

  “孩子没有社会经验,不知道社会的复杂啊!这要是一判刑,这辈子可就算是完了!”赵洪利长叹一声,浑浊的泪水夺眶而出。

  学技术受骗远走他乡

  今年47岁的赵洪利是河南省商丘市郊区的一名农民。由于家里土地比较少,农闲时,他就开拖拉机往建筑工地上拉运沙子。虽然艰苦些,但多少还能挣些钱。最近几年,运沙子的生意不好干了,赵洪利就帮人打零工,干些装卸等方面的活儿。

  赵洪利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23岁,在某工学院上大四,正是需用钱的时候,每年学费和生活费都要1万多块钱,而赵洪利全家一年的收入也就1万多元。虽然贫困,全家的生活却很平静。大儿子眼看就要毕业了,夫妻俩感到很欣慰。

  二儿子赵京京今年21岁,因家庭贫困,高中毕业后回家务农。2007年3月,他从电视上看到一则广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技校教挖掘机技术,不甘心一辈子在家务农的他有些动心了。“京京和我商量,说想去学习开挖掘机,我一看电视广告上说得挺好,保吃住,毕业后安排工作,月工资3800到6800块钱,想想学一门技术一辈子不愁没饭吃,也就同意了,给孩子凑了2200块钱的学费,又给孩子带上了生活费,就让孩子学习去了。”赵洪利说。

  “可孩子学习了一个月,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一个多月后,京京给家里打来电话,说学习挖掘机的技校是骗人的,他交上学费学了一个月,技术没有学到多少,学校却这也要收钱那也要交钱,说以后发毕业证时要交钱,发技术合格证要交钱,以后推荐工作、上挖掘机等等都要交钱,好多学生一看这样都不学了,学校里也不退给学费。我当时就在电话里跟他说,既然被骗了咱就认倒霉吧,赶快回家来吧。京京也答应了,说过几天就回来,可以后就再也没有他的音讯了。”
  “一个多月后,京京给家里打来电话,说他到了济南,在一家五金商店里打工,老板对他挺好,包吃住,每月开给他八九百块钱的工资,让我放心。京京平时在家里一向很老实,我也比较放心,就对他说‘你哥上学正需要钱,家里也没有钱,我也就不给你钱了,你自己照顾好自己,千万别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学坏了’,京京说,‘爸爸你放心吧,你还不了解我?我绝对不会惹什么事的。’”

  “从这之后,京京很长时间没给家里打电话,我和孩子他娘很挂念他,想到他可能是工作忙,忘了给家里打电话了。转眼到了8月份,我突然收到了一封由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分局寄来的信,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张“逮捕通知书”,上面说赵京京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历城公安分局逮捕。”

  赵洪利说,得到这个消息,“全家人当时就懵了”。他和妻子赶忙买了火车票,连夜就往济南赶。

  “我们找到历城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的队长对我们说,京京在一家洗浴中心打工,帮着给顾客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去年7月4日,公安局接到举报把这个洗浴中心给端了,京京也同时被抓住了。”

  他们赶到看守所,想见见儿子未能如愿,只好返回河南。之后,他们夫妻多次来济南,光赵洪利就来了十多次。有时是给儿子送钱,有时是给儿子送衣服。

  打工青年失足洗浴城

  一次,赵洪利终于见到了儿子。他追问:“你不是说在五金店里打工吗?怎么又到了洗浴中心了,还犯了这样的事? ”儿子这才给他说了实话。

  原来,京京感到花了家里那么多钱也没学会技术,很不甘心。在看到广告上说济南有个技校教挖掘机教得很好,就想到济南去看看。他坐火车到了济南后,出站后身上只剩下了1块钱,就想先找个地方打工,等挣了钱继续学习开挖掘机。他花 5毛钱从报亭里买了份报纸,从上面的招聘广告中看到,一家洗浴中心招聘服务生,就准备去应聘。当时,他身上只剩下了5 毛钱,连坐公交车都不够,就一路打听着,从火车站走了十五六里路,才走到这家洗浴中心。

  经理对他挺满意,就留他当了服务生。

  他后来在电话里对我说,在五金店打工,是因为他知道洗浴中心里乱七八糟的事儿挺多,怕我们担心。

  到洗浴中心后,他先是被安排在浴室里负责给顾客开衣柜,以后又被调到二楼负责安排顾客足浴。在发现这里有卖淫项目后,他也知道这是违法的,担心会牵连到自己,当时就想辞职,可洗浴中心一直押着工资没发,再说想再找个工作也不容易。他就想,很多洗浴中心都提供性服务,那么多洗浴中心都没有事,自己只是一个小打工仔,还能出什么事?抱着这样的心理,京京又留了下来。

  京京告诉我,他并没有主动向客人介绍小姐卖淫,只是按照经理的吩咐,拿着服务价目表让客人看,由客人自己选择服务项目。他也认为自己这样打工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却没有想到竟是犯罪。可怜的孩子在这里打工一个多月,还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领到的全部提成加起来,也只有150块钱。

  庭下的亲人在想什么

  9时整,法院的两名法警走到了大门口。不久,一辆鸣着警笛的警车疾驰而来,停在了法院大楼前。车门打开,从车上下来几名法警,把5名身穿黄色囚衣、戴着手铐的男青年押下警车。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大雪、寒潮、高温、低温、干旱、大风、冰雹、雷电、大雾、连阴雨、霜冻等气象原因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衍生灾害,是指上述气象原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酸雨、大气污染等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气象灾害等级的评估、调查、核实,气候环境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地质、林业、消防、规划、通信、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易发区、气候与气象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防御目标与任务、监测站点建设、预警防御系统和设施建设、防灾减灾预案和措施、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分析加工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发布系统、预警标识设施、人工影响天气系统、雷电灾害防御系统等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和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综合处理系统、自动气象探测、闪电定位、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传输。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
第十四条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包括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观(监)测哨点。
第十五条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信息和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分析预测能力和预报准确率。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因气象原因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酸雨、大气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的气象监测和预警,协助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部门。
气象主管部门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一时不能完全了解清楚的紧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应当边上报边核实,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上报后续情况,不得延报或瞒报。
第十九条 灾害性气象警报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发布;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由有关单位与气象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气象主管部门应在主要车站、码头和户外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社会公众预警标识,及时预报。
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气象电话专线等传播媒体及时发布,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当根据损失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重大气象灾害的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
气象灾情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迟报气象灾情。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技术标准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第二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安装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技术规范,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或经其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气象安全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违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没有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再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或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不及时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和雨情、水情、灾情信息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瞒报、迟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9号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打击认证违法行为,维护认证工作秩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地区的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下同)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或者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未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获得认可机构认可,擅自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予以公告。

第四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批准资格,责令其停止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撤销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从事虚假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

(二)出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认证证明文件的;

(三)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

第六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暂停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一)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认证工作基本准则的。

第七条 产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第八条 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认证跟踪检查职责的,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第十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含外国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批准资格的,自被暂停批准资格期间或者被撤销批准资格之日起,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批准资格的,国家认监委3年内不再受理以该机构名义提出的机构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认证基本准则的,由认可机构暂停其认证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由认可机构撤销其认证从业资格。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被暂停认证从业资格期间或者被撤销认证从业资格之日起,任何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不得聘用其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转让、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可标志、认可证书、认证证书以及其他认证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认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经明确规定认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对国家认证认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