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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及创新完善构想/温录欢

时间:2024-07-02 18:2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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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及创新完善构想

温录欢


  今年3月底至5月短短一个多月来,全国接连发生了福建南平郑民生校门口杀害8名小学生,广东雷州陈康炳校园内砍伤师生16人、江苏泰兴徐玉元中心幼儿园持刀行凶事件5儿童伤势较重、陕西榆林宋利荣持斧头和菜刀连砍9名村民等多起重特大恶性持刀故意杀人案,特别是校园杀人案,影响极为恶劣,并且这种恶性事件显现出模仿、蔓延之势。这反映了我国一些地方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差,防控体系不健全,致使国务院、公安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后,恶性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这一系列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社会治安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当前,五华县的社会治安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仍较强,但是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流动人口少的农业县,各类治安矛盾纠纷、刑事犯罪仍处于不尽如人意的状态,每年均有四五百宗刑事案件,包括几宗故意杀人案,不安定因素仍较多。针对当前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危机,如何加强我县社会治安防控,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确保一方平安是全县人民,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应有责任。本文从社会管理创新视角,就我县如何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当前我县社会治安体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县以平安五华建设为目标,按照“打防并举,重点打击,预防为主”的防控思路,采取“警察为主,依靠群众,专群结合,科技添翼”的治安预防打击方式,全面加强我县城乡治安防患、打击,促进了我县社会治安形势好转,实现了社会稳定,群众安全感较强。
  1、以综治中心为龙头,发挥派出所的主力作用,大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农村治安防控工作中,我们在各镇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充分发挥了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单位、小区、村治保主任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多兵种联合作战作用,重点发挥派出所在打击各类刑事案件,镇党委、镇政府、村两委、司法所、综治办、法庭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作用。
2、以公安防控打为龙头,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狠抓城镇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实施多兵种作案,全天候巡查。发挥治安大队、巡警、派出所等警种的协同作战作用,巡警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发现、跟踪可疑人员、预防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充分发挥辅警作用。将全部辅警撒向路面,分成,协助警察日夜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分时段、分区域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案件多发地等进行治安巡逻和协管,尤其是加强了上下班、夜间的巡逻。三是建立以人防为重点的内部单位安保网络。以党政机关、金融网点、居民小区等单位为重点,各单位聘请保安人员,加强内部小区的安保,形成了一个个安全的堡垒。四是强化了敌情耳目建设管理。积极发挥敌情耳目,及时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准确、有效地研判治安形势、犯罪分子活动情况。五是加大案件侦破力度。我县公安机关想尽千方百计加强治安建设,对各类案件抬头就打,决不手软。各警种加强合作,领导靠前指挥,加大对各类犯罪团伙的打击。
3、科技助威,加大了科技防范报警监控防范体系建设。在县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9年我县投资巨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重点治安路段、车站等安装视频探头,实行全天候、全覆盖立体式监控,初步形成了覆盖县城视频监控防范网络。二是大部分重点单位、要害部门安装了监控设备。全县银行系统和部分单位、私营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和报警器,一些小区也安装了视频监控器,有效加强了城镇区域的防控措施,群众安全感提升。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足存在的原因
  虽然,我县社会治安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形势不容乐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社会防控能力建设提出了不少挑战,当前,我县治安防控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防控力量不足,打击力度不够,防控针对性不强。我县治安防控主要依靠公安机关在支撑,在发挥主力军作用,其他部门参与的力度不够,深度广度不够。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主动参与、全力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我县是财政穷县,人员缺编严重,导致警力不足,特别是乡镇。我县的乡镇都是大镇,稍小的镇派出所才几个警力,却要负责二三十个村,五六万人口的治安,而且这几个人还要有一部分要负责户政等工作,大的乡镇警力也才十几号人,却要承担十多万人的治安及户政,人员抓襟见肘,仅能应对已发案件的侦破、报警,难有精力应付防患,把力量前置在预防阶段。即使是县城警力也同样严重。县城、圩镇由于警力少,街面上的见警率不高,特别是社会面、居住区及各种复杂、偏僻地段因治安防范力量不足而成为死角,导致一定程度上防控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双抢一盗”案件时常发生,案发后侦破难度大。
  2、居民小区建设落后,治安漏洞大。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居民小区建设,一些新建的楼房建成了小区,聘请了物业公司或自聘了保安,小区安保得到了加强,但是我县仍存在一些无小区的住房。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容易发生失盗案件。一些有保安的小区,由于管理不到位,保安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叠加,也时常发生失盗现象。
  3、财政投入少,软硬件建设滞后。由于我县的财政穷,财政资金用于治安防控相当有限,先进科技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不多。近年来,各地均在大力发展平安视频监控系统,这项工作我县是在去年才开始的,但仍十分不普遍,没有遍及各重点地段、治安乱区域。
  4、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热情不高。虽然群众对良好治安环境的期望很高,但普遍对如何加强治安防控,主动参与性不够,对自己积极参与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认为,治安防控是公安机关、综治部门、政府的事情。或者害怕惹事上身,或者担心自己安全,面对犯罪分子不敢主动站出来,不敢积极制止,或报警。
  5、情报信息管理落后,信息收集能力较弱。情报在公安机关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或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们的情报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情报网络建设不广、发展不平衡,吸引群众参与其中的吸引力不大。举报奖励不够公开,群众知之较少。
  6、民事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时常发生。每年我县均有二三成刑事案件是由于日常的民事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的,主要是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案,如2003年,大田镇张范新(已枪决)故意杀人案,是由于张范新与受害人家双方近十年的水池地之争引发的家庭式打斗。其他如小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就更多了。
  三、加强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构想
  去年12月份,中央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提出了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要求大力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执法公信力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认真开动脑筋,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管理路子,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造平安五华。笔者认为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平安创建的着力点,大力加强科技防范、队伍防范、重点防范,形成城乡一体特色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实现绿色崛起,为“平安名城”再立新功。
  1、创新动态控制防线建设,加强对社会面的动态控制。 以积极预防和压降社会面可防性案件为重点,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改革勤务机制,建立城区镇区、街面路面、农村全方位、全天候的治安防控体系,全面增强对社会面的动态控制。重点抓好三道防线建设:一是抓好治安防范科技防线建设。警力是有限的,但是科技的力量是无限的,要突出科技防范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大投入,严密科技防范体系建设。在110、119、122、120“四台合一”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设备设施的改造升级,实现了接警平台一体化、指挥功能多样化、信息资源集成化、调度处警高效化,进一步夯实以110为龙头的防控基础体系。深度发掘视频系统、管理系统发现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的功能作用。二是抓好治安巡逻流动防线建设。压降可防性案件,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关键在于提高巡逻密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改革社会面巡防机制,做到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巡警、治安队、派出所每天确保二分之一以上、招录的辅警确保100%的警力投入路面巡防,确保路面的见警率,增强群众安全感,形成打击街面犯罪快速反应机动队。一方面,引导加强镇、村专职治安联防队建设,延伸公安工作触角,特别是边远农村的联防触角。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争取每个镇、每个村都有自己的联防队伍,并能够正常开展日常巡逻管理工作。创新防范队伍建设,管好用好巡控力量,推行勤务创新,发挥其最大能量。形成以公安为主导,联防队员协助,群众全员参与的防控局面。探索并建立一套以动态排查、动态暗访、动态评估、动态管控、动态考核为核心的社会治安动态管控工作体系,落实娱乐服务场所重点监控。三是抓好治安卡口防线建设。建立治安卡口、治安岗亭,严格对社会面人流、车流、物流的治安盘查,更加有利于组织开展网格式治安巡逻,对犯罪分子起到了一个极大的震慑,同时一旦发生警情,在110统一指令下,大大增强了策应、合围能力。
  2、创新管理方式,实现打击功能向预防功能转变。建立实用高效的运作机制。一是通过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政绩考核机制,全面加强防控体系领导层面的责任性,加强协调整合能力,以提高防控体系的整体运作合力;二是在打击、控制刑事犯罪的方式上,实现从运动型、突出型逐渐向模式型、日常型转变;三是在打击控制刑事犯罪的态势上,逐步实现从被动遏制型向主动控制型转变;四是在防控资源调动上,从单靠警力资源向更多挖掘调动社会资源转变;五是在防控资源配置和使用上,实现从粗放型、人力型向经济效益型、科技型转变;六是在防控资金投入上,实现从单一的“县长模式”向“县长+市场”模式转变。七是在指挥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宝塔型、层级型向扁平型、网络型转变。
  3、创新大情报系统建设,加强情报收集研判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强敌情耳目的建设,增加耳目人员,把的士司机、摩托仔、保安人员、娱乐场所管理人员、村治保主任、社会热心人士等与社会最密切接触,最了解流动人员的群众尽量纳入敌情耳目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管理,定期收集信息,发放特殊经费。要想办法调动耳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我所用。二是要打造领先的综合平台,力求平台功能更多更强,信息资源高度整合,系统运作高效顺畅;三是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情报信息运行机制。重点要在如何建立情报信息工作网?如何完善提炼有特点的情报研判模型和方法,建立不同领域,小而精的专业化情报研判队伍?如何建立全警采集、全警运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制定信息采集标准和信息考核规范、建立数据质量倒查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定期会商研判机制,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服务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积极探索合成工作机制,在明确各部门、各警种社会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工作体系,统一管理信报,促进管理效能的整体提升。四是要积极推动情报信息从战术应用到战略应用、从操作应用到决策应用、从表层应用到深层应用的转变,全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经营具有品牌效应的网上技战法。
  4、创新信访维稳工作思路,构建矛盾化解机制。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纠纷,坚决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重点加强四项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大维稳工作格局。创新维稳工作理念,围绕情报、化解、控制、处置、网上等关键环节,建立各警种、各部门协作配合的大维稳、大情报、大化解工作机制。二是健全规范信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畅通与基层群众的交流与沟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建立排查分析机制。与综治、司法、检察、法院等部门定期沟通,交换意见,定期集中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的大排查、大摸底、大调处、大监控工作,对本地、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的苗头性事端,进行全面彻底的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由民事纠纷、小矛盾的积怨引发刑事案件、大矛盾。四是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因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5、创新打击破案工作,构建精确打击机制。一是着力抓好快速反应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完备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侦查流程各个环节操作,加快刑事案件侦破进程,逐步形成我局打击亮点。二是深化专业打击模式。改进作战理念,继续打造好便衣侦查,重点“两抢一盗”、故意杀人、诈骗犯罪等专业打击队伍,研究建立新型的打击工作机制和模式。三是打造刑事技术方面的亮点。
  6、创新互联网管理,构建网上主动管控机制。一是建立网上、网下一体化联动管控机制。围绕“网上维稳、网上治安、网上引导、网上侦查、网上处置”五个重点,把网上搜集、封堵、侦查和网下查处、控制、打击各个环节有机衔接,建立既对网上违法犯罪“落地查人”,又对现实社会中各类重点人“跟踪上网”的机制,实现对群体性事件、涉警舆情炒作、网上渗透破坏和信息化违法犯罪的网上、网下一体化联动管控。二是研究创新网上侦查手段。针对性网上信息诈骗多发性犯罪活动,研究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加强防范打击。三是创新网上引导机制。建立专门网上舆情队伍,加强正面引导,分化瓦解热点、炒作,及时化解危机,由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引导。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按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删除。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热工程的设计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在招标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中标结果向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六、在原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当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现有住宅也应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改造。”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供热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九、将第三十二条中“其中居民用户由房屋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市统一规定的比例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的内容删除。

十、将第五章的名称“供热单位的资质管理”修改为:“供热单位管理”。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向社会实施集中供热的单位,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授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擅自供热。”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可按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标准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宅供热。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由供热单位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以停止供热:

(一)热源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威胁供热安全的;

(二)供热管网出现重大泄漏,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

十三、将第六章的名称“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十四、将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的“经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批准”修改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供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1995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按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五条 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账、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九条 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取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二)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

1.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热源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

2.在城市建设资金、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

3.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4.对缴纳建设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可暂缓安装,但不得影响供热系统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含施工)。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供热工程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热工程的设计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在招标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中标结果向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当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现有住宅也应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管材、散热器等,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高新材料以及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各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及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各供热单位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大、中、小修,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零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

第十八条 各供热单位应在集中供热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第十九条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条 地下供热管道及附属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准建筑房屋、搭设临建或堆物;不准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准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准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第二十一条 在水下供热管道中心线两侧100米以内的保护区内,不准随意进行抛锚、挖泥等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事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居民装修居室不得影响供热单位对室内供热设施的检修。由居民交纳室内供热设施初装费的,当居民搬迁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并由迁入户向迁出户交付室内供热设施净值费后,其供热设施产权方可归迁入户所有。

第二十四条 用热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经营单位有偿代管。

第二十五条 用热单位和居民要服从供热经营单位的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保护好供热设施,做好室内的保温工作。

第四章 供热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第二十八条 当供热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供热时,供热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昼夜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并及时通知用户。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经营单位必须紧急抢修,用热居民家中无人时,供热经营单位可在当地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配合下入户,采取必要措施紧急抢修。

第二十九条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第三十条 供热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第三十一条 各用热单位和居民必须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热采暖费收缴结算协议书,并按规定的标准及日期(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暖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变动时,应及时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采暖费继续由原用户承担。

第五章 供热单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向社会实施集中供热的单位,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授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擅自供热。

第三十四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可按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标准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宅供热。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由供热单位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以停止供热:

(一)热源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威胁供热安全的;

(二)供热管网出现重大泄漏,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罚:

(一)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或方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责令供热经营单位限期解决;对逾期拒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供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盗窃和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对用热户报修不按规定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供热是指把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供给部分地区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供热方式。锅炉房供热的规模确定为单台容量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二)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生产厂(如热电厂)、供热锅炉房、换热站、各种供热管道(地埋管道、架空管道、过街管道、水下管道)、各种控制阀门和闸门、室内管道、暖气片和各种附属设备等。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所列室内设施初装费、热源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采暖费的标准及负担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农卫发〔2006〕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新农合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和农民方便受益,在2-3年内建立起与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与建设中的国家卫生信息系统相衔接、较为完备和高效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在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建立计算机网络联接,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实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科学化,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原则和指导意见,负责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协调、指导省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统一要求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省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对县(市)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
(二)整合资源,技术适宜。在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由于目前各地新农合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和实施模式尚不统一,因此,要在系统建设实施前和实施中对业务流程不断调整和完善,用科学的业务流程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利用高效的信息系统使业务流程更加规范。各地要在遵循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卫办农卫发〔2005〕108号,以下简称《规范》)前提下,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案、投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探索与当地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与信息交流,使相关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原则上要按照《规范》要求,逐步以省为单位统一合作医疗管理软件。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统一软件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根据本指导意见及《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财力等,组织招标采购,有重点、分步骤地逐年实施完成整个信息系统建设。在信息系统招标采购过程中,要切实选择具有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行业经验和良好服务的合作单位共同进行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四)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国家级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平台和数据库要建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如省级以下设立新农合信息平台,可以建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委托设在经信息产业行政部门认定具有IDC(Internet Dat a Cent er,即互联网数据中心)资格的IT(Information Technol ogy,即信息技术)企业,接受委托的企业负责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无论经办机构(含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模式介入,其与新农合有关的业务信息都必须纳入各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公布和使用新农合相关信息,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要建立新农合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长期、持续和稳定运行。要严格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和标准建设、管理新农合信息系统,使之具有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应对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信息系统结构
(一)信息系统框架结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要逐步建成以两级平台(国家级、省级)为主,多级业务网络(国家、省、市、县)并存的模式。提倡按照省级建立信息平台,县级建立业务操作网络,市级通过省级平台建立辖区虚拟信息管理网络的方式建立省以下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初期业务网络至少要覆盖到乡镇经办机构和同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扩展。市、县两级是否建立信息平台,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
(二)信息系统构成。国家级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构成可分为决策辅助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以及门户网站系统四部分。县级业务操作网络以新农合组织、管理与运行的基础信息收集和业务管理为主。要实现以县为单位的在线费用审核、即时结算和实时监控功能。
(三)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以下简称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是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决策和联系各省级新农合信息网络的枢纽。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应具有海量数据存储、实时获取数据、支持数据应用、实现业务监测等多重功能。国家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以下数据:
1.全国参合、补偿情况的规范化基础数据;
2.各省级单位上报的反映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参合人员费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
3.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基础数据;
4.各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数据;
5.全国新农合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和监测、评估数据;
6.在新农合业务管理、监督和决策中所需要的其他数据。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建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通过虚拟专用网与省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实时(或准实时)进行新农合业务数据的交换。同时具备必要时通过虚拟专用网捕获基层新农合管理部门业务数据或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数据的能力。
(四)省级信息平台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建设。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和中心数据库(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数据库)是各省(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服务于各地新农合决策和联系本辖区各级新农合信息网络的中心平台。省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以下数据:
1.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2.辖区内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全部详细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3.辖区内参合、实际医药费用发生和构成以及补偿情况的全部详细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4.辖区内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基础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5.向国家级数据库上报的反映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参合人员费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以及反映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和新农合运行与管理的各项数据;
6.其他需要收集的数据。省级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为各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网络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基层用户实时在线处理的地区,可以暂时考虑使用统一数据交换接口,由基层单位定时上传数据的模式。省级信息平台还应具备对参合农民在省内异地就诊的信息传输和结算功能。县级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可接收参合农民省内异地就诊数据信息,完成异地间就诊费用的审核、补偿和结算。
四、建设实施进度
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2007年底):在推动县级网络建设与应用的同时,完成国家级和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规划和初步设计,完成第一期应用系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汇总统计为重点)的开发和实施。首先实现全国第一批试点县新农合系统与省级系统的并网运行。第二阶段(2007年底-2008年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设计,完成第二期应用系统(以规范化数据采集、管理为重点)的开发和实施,以省为单位统一各县新农合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各县的规范化数据在省级中心数据库的集中存储。第三阶段(2008年底-2010年底):完成全部系统设计和第三期应用系统(以数据综合管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为重点)的开发与实施,并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逐步实现全国新农合规范化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快推进新农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化的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和《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指导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
(二)做好规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在2007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要充分考虑系统的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采取充分论证、试点运行、分步实施、全面推广的方法,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务求实效。
(三)加大投入。完善分级负担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兼顾建设和日常维护。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省级平台建设给予补助,各地要落实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并保障信息系统运转,发挥信息系统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四)加强培训。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有关人员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形成科学管理团队,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的应用能力。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和核心技术自主性的前提下,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