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维权之我见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规定之我见》读后感
李昊霖
时隔近五年,通过网络有幸拜读了傅先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规定之我见》,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法学知识的渊博、法学观点的深刻性、实践性、前瞻性及作者体察民情、匡扶正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正立场。本文在今天仍不失为一篇值得一读的好文章!
劳动争议案件,是这些年来出现较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覆盖面广,涉及人数众多,是百姓(劳动者)维权的热门话题,是关系到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影响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但再好的法律法规,没人执行、没人落实、使之束之高阁,不能为民所用,那又有什么意义呢!或许本人接触的、了解的情况不全面、有地区性、局限性,但就我了解的一些实际情况,公民告状无门却是不争的事实。就本地区铁路部门发生的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违规非法变更劳动合同,欠缴职工养老金的情况,基本上都是职工依法维权长期无结果,各级信访部门是层层下转,层层不作为,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法院不予立案;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合法权益就更没法提了!
劳动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权且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但找不到讲法讲道理的地方!
劳动者长期维权无望,其关键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没人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过多的行政干预使权大于法,以权代法!长此以往,公民依法维权将遥遥无期,公平正义将可望而不可及!
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努力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真正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真正落实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的通知
深人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的运作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深人规〔2008〕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运作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深人规〔2008〕4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调整、培训、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需要,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条 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分别组建。艺术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暂设音乐、美术、舞蹈、戏剧和影视等五个专业组;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暂设体能类、灵巧类、综合类和球类等四个专业组。
根据公开招聘工作需要,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专业组分类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家库各专业组专家人数原则上应达到10人以上,并以聘请本市专家为主。本市专家数量不足的,可适当聘请市外专家。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没有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公开招聘试题命制或担任考官;
(二)对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独立提出评分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公开招考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开招考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应聘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透露考题以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内容;
(二)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未经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发表有关公开招考方面的言论;
(四)符合国家及我市职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规定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公开招聘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业绩突出,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遴选专家库成员通知,公布入库专家资格条件;
(二)单位推荐或专家个人自荐;
(三)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推荐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确定候选成员名单;
(四)候选成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聘任手续,并发给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市人事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一)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
(二)经有关部门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调离原专业工作岗位或退休后,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有其他情形,经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出现空缺的,应及时进行增补。增补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职员公开招聘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专家,方予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参加公开招聘工作情况进行记录、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