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分析与对策/朱蒙山

时间:2024-07-23 05:5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分析与对策

朱蒙山 胡文学 付克非


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是2008年省检察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近年来,部分村级组织干部(通常称为“村官”)由于自身素质及监督缺失等原因,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一大因素。我省是农业大省,涉及农村、农民的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在此,笔者结合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案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2年至2008年4月,我院办理“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4件14人,其中,贪污犯罪案件9件9人,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受贿案件2件2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7%。
从趋势上看,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呈上升势头,仅今年一季度,我院就立案侦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
从犯罪人的主体身份看,村支书占很大比例,我院查处的14件案件中,村支书12人,村主任1 人,村会计1人。
从犯罪侵害的客体看,贪污、挪用犯罪行为侵害的多为政府下拔的救济款、村集体征地补偿及代收的计划生育罚没款等。如杨林尾镇一村支书黄某截留救灾款2万元,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从作案方式看,多采取收入不上帐、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直接侵吞公款公物等。如大洪村村会计康某采取虚报冒领方式一次贪污征地补偿款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如“村村通”、“水改”等新农村建设项目不断实施,资金下拔之后,由于“村账镇管”等财务报账审核制度没有真正落实,村级财务监督形同虚设,涉案“村官”把持大笔资金和工程项目,为“村官”实施贪污、受贿、挪用等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部分村官素质不高。其一是文化素质不高。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大部分犯罪人文化水平偏低,其中小学文化程度9人,初中文化水平4人,高中文化程度仅1人。其二是政治素质不高。在我国基层民主选举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宗族势力的代表或者具有黑恶势力背景的“狠人”成为了“村官”,代表宗族“大姓”的意愿或者代表少数群体的意愿,这些人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
三是法律意识缺乏。在这些“村官”职务犯罪的案例中,大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他们认为可以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
四是村民监督缺位。这些犯罪人都有一种“天高皇帝远,老子天下第一”的心理,认为下面群众不敢管,因此村务公开成为写在纸上的规定,如有的村好多年不召开村民会议,重大事项无人监督过问,为客观上“村官”提供为所欲为的环境。
五是上级监管不力。地方政府认为只要村里选出“能人”、“狠人”做“村官”,能够方便各种政令的执行就万事大吉,对这些人是否具备当“村官”的素质,没有履行监督考察的职责,造成了“村官”“我就是这村的天,上面不管我,也管不着我”的认识误区。
三、遏制村官犯罪的对策
由于“村官”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村官”虽小,一旦腐败蜕变,其危害性却极大。“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为遏制“村官”的职务犯罪,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最核心的是建设一个好的基层组织。离开这一条,一切都无从谈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设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当作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注意对农民进行法律政策教育,提高农民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引导党员选好党支书、村民选好村干部,充分发挥基层民主制度的作用。
二是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村民自治,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负责人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包括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会议汇报。如果党支部没能及时汇报,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
三是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首先,把好选举关。我国自推行村官海选制度以来,很多地方发生了贿选、暴力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其次,运用法律规定对村官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四是依靠群众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村官”廉洁奉公,必须依靠群众建立共同监督防范体系,以村务公开为制度保证,让“村官”的公务行为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之下,对于“村官”的不法行为群众敢于监督举报,上级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五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官”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和认真查办“村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要对“村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根据“村官”特点选择适当内容和方法,包括进行培训和利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还要结合办案,帮助建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规章制度,消除管理上的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把法律监督的“关口前移”,对该公开而不愿公开,又不愿接受审计监督,可能蕴藏有经济犯罪问题的基层组织,检察机关应当适时介入,依法处理,用实际行动服务新农村建设。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规发〔2010〕21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2010年,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二期工程建设即将结束。为加快珠江流域生态建设步伐,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面总结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二期工程建设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建设。为科学编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的内容
请参考《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技术方案》(见附件)。其中具体任务,原则按照《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省级规划表》表13-1(见附件)的控制数进行分解,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设下限,上限控制在15%。
二、关于《规划》编制的形式
本次规划编制方式:以省(自治区)为单位,以县为单元,从下到上逐级编报规划;规划初稿完成后,从上到下征求意见;在进一步完善基础上,进行专家论证;最后按程序报批。
三、关于《规划》编报的时间
2010年11月20日前,请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将规划有关材料(含电子版)一式7份上报我局。
四、关于《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实施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是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生态安全,加快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规划编制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抓紧工作的部署安排,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组织精干力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在全面总结工程前期建设的成效、深入分析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的需求出发,兼顾近年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的变化及相关灾害的发生特点等因素,统筹规划,彰显特色,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和重点,并组织各方面专家充分论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处理好与其他工程规划的关系。处理好与其他重点林业工程建设、部门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关系,在工程布局、建设内容等方面相互配合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四)做好规划编制各项保障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规划编制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保证编制人员时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信息沟通。各地在规划编制工作中遇到的不明事项要及时向我局规划编制组反映,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编制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郝学峰 010—84238432
电子信箱:haoxuefeng@sfa.gov.cn
国家林业局造林司
王福祥 曾宪芷 010-84238518 84238517 84238587(传真)
电子信箱:wangfuxiang@sfa.gov.cn zengxianzhi@sfa.gov.cn
国家林业局规划院
刘德晶 翟洪波 010-84238059 84238054
电子信箱:hongbozhai@forestry.gov.cn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附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技术方案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9/file/2010-9-30-a869f1c15ce645e2bc3918901ddda179.doc
珠江三期工程省级规划表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9/file/2010-9-30-6919e245c77d4db2991e85bf10236db6.xls
珠江三期工程县级规划表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9/file/2010-9-30-54c47cc6be88449ab64cfa36898b12d8.xls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83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
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投身训练,
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
平,争取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创造更加优异的成绩,为
阳泉人民和国家赢得更高荣誉,参考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体育系统各级体校所有竞技运
动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到省级以上训练单位继续
从事竞技训练并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四、运动员名次奖励标准分为省运会、城运会、全运
会、亚洲锦标赛、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七个档次,
每个档次奖励金额详见附表规定。
五、运动员超过或者打破各项目纪录应加计奖励金
额。运动员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目纪录并获奖励名
次的,按所获名次对应规定奖金的20%加计。运动员打
破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目纪录并获奖励名次的,按所获
名次对应规定奖金的50%加计。(省运会纪录为省成年组
纪录)
六、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含省级),运动员获优异成
绩并享受省体育局加计省运金牌的优惠政策时,按加计金
牌的总数乘以省运会金牌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七、教练员奖励标准:⒈教练员直接培训管理的运
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相同。⒉
教练员选育的苗子,在一年之内(含一年)由上级训练单
位选准并在洲级以上比赛中(含洲级)获优异成绩,其教练
员可享受启蒙奖励,标准为对应奖金的10%。⒊教练员
经过一年以上培训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获优异成绩,可酌
情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30--10%发给(从输送之日起三年
之内享受30%,5年之内享受20%,8年之内享受10%,
超过8年不享受)。
八、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运动员奖金按第四、
五条规定标准增加一倍并按实有参赛人数分发。此条规定
不适用于教练员。
九、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
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
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体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发
奖金数额,直到取消奖励。
十、申报奖金的运动员、教练员须凭比赛组委会颁发
的成绩证书,经主管单位审核,由市体委统一上报市政府
审批,发放时间从运动会结束之日起计算,一般一个月之
内到位。
十一、我市输送到省级以上训练单位继续从事竞技训
练,并在洲级以上(含洲级)比赛中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体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