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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关键在于要努力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五种能力/朱庆昌

时间:2024-07-23 04:1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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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在于要努力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五种能力
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 朱庆昌 韩秀峰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全面部署。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近年来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看,侦查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关键在于要努力提高五种能力,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监督的能力;探索侦查监督规律,提高在创新中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
一、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能力。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这是检察机关的第一位任务。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找准在大局中的位置。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不误时机,不误战机。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潜心学习理论、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政策,不断自我完善,永立时代潮头,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打击犯罪的及时、准确。
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作为侦查监督部门来讲,敢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处理与侦查机关的关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让步。工作中做到“五不”:讲法律不讲面子,不为钱色所动,不搞亲亲疏疏,不感情用事,不怕失去“人缘”。善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克服监督观念上跟不上时代步伐,工作方法上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等问题;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克服检察业务不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想搞好监督却达不到效果等现象;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克服自身能力低,想监督但无能力、无方法、无手段等“瓶颈”。规范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侦查监督运行程序进行监督,克服在监督内容、方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根据侦查监督不同的环节、内容、要求和目的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提前介入制度、审查批捕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等,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项监督活动中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三、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党的十七大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积极倡导和确立和平司法理念,慎捕少捕,有效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力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正确认识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每位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办关系案,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自觉筑起一道抵御的坚固防线。检察官是治“官”之官,如果反腐败的人腐败了,不仅害了自己,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能拿原则作交易,手下不能留情,以公平促正义,以公正促和谐。在涉检访工作中,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记受民之托,常行为民之举。要带着对党负责的责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带着践行社会和谐的使命,释法说理,疏通矛盾,解决问题,努力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监督的能力。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到所办案件的质量。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工作中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等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意见。把好批捕质量关,也是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要求。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要合理正确的处理案件和科学适用刑罚,在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同时,强化掌握和应用刑事政策的能力,完成好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审查逮捕任务。
五、探索侦查监督规律,提高在创新中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近年来,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广泛开展了侦查监督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拓展侦查监督领域,加大监督力度的任务仍很艰巨。当前,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侦查监督滞后;侦查监督方法单一;侦查监督法律效果不理想,纠正违法软弱无力;侦查监督内容不全面;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不紧密。因此,要求从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侦查监督规律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转变监督理念,构思加强侦查监督方法和机制。我们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规范侦查监督运行程序,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大侦查监督格局和同步监督机制。积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努力促成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和提升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主体地法律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侦查行为的审查决定权,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等一系列关系中国特色检察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6日)
             (一)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哥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的哥伦比亚共和国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享受免办签证的缔约双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如不超过三十天,可免办有关逗留手续;如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有关延长逗留的手续。
  双方派驻对方国家的常驻外交官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进入对方国境后,应申办有关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四、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入境,有权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期限,并对此无须说明理由。

 五、本协议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亦应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通知收到了外交部第298号照会,在此,谨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哥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贵国政府的照会将构成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



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防止国有企业档案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同)兼并、破产、整体出售、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产权变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整体承包、租赁的国有企业的档案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管理工作。
工交、财贸、建设、外经贸、国资、体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前,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应当成立有以下人员组成的档案处置工作机构:
(一)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属市或区(市)直属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资产清算组织有关人员;
(三)企业档案工作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二)清查企业全部档案,对损毁、丢失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
(三)根据企业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拟定档案处置方案;
(四)按照档案的不同流向编写移交档案清册,并承办档案移交工作;
(五)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处置情况;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七条 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前应当收集、保管好企业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其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档案。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不得将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档案库房、设施及必需的办公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整体收购的,其档案归属于兼并、收购方企业。
第十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控股、整体收购的,其档案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基本建设、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确定归属;
(二)以无形资产的形式有偿转让的档案,按双方约定确定归属;
(三)会计档案、职工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四)其他档案按有关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或寄存,或者向资产受托运营机构移交,或者指定相关企业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协议生效后形成的全部档案,在协议终止后,由中方保存。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租赁的,其档案由发包、出租方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由发包、出租方保管;
(二)由承包、承租方代为保管(属商业秘密的档案和职工档案除外)。
国有企业整体承包、租赁期内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在承包、租赁期满后,由承包、承租方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第十三条 其他公有制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整体收购的,其档案归属于兼并、收购后的国有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整体收购的,其基本建设及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和职工档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置;其他档案按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应当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前,将产权变动的申请文件抄送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整体收购、控股的,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应当在档案处置前,将档案处置方案报送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的审查意见,作为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的必要条件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档案交接工作和档案代管手续的办理,应当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交接双方应当对档案材料进行清点,交接与监督各方应当分别在交接或代管档案清册上签字,并分别保管档案交接(代管)清册。
第十八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档案处置工作机构应当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档案的处置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形成单位的承办机构立卷后,应当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被兼并、整体出售后的国有企业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产权变动后档案全宗不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产权变动前的档案应当作为独立全宗保管。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并由中方控股、管理的,其档案应当作为独立的全宗,由合资后的企业保管;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合资的,其档案由原企业保管,合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保管。
第二十三条 由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或指定单位代为保管的产权变动企业档案,接收或代管单位应当将其作为独立全宗保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所属国有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变动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