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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5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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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18日,商业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部署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我部拟定了《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下达,请部署执行。
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商业批发和大、中型零售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请你们先在百货、纺织、五交化等工业品和副食品批发企业,省会所在地的大、中型零售企业选点试行,试行一批,巩固一批。各级饮食服务企业所属商店,如何试点,可自行安排。一九八七年底,各地要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一九八八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商业系统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分期分批地实行。
本办法是根据国营商业的情况制定的,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执行。
请你们将部署和试行情况随时报部。

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
一、推行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出现了跨行业、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等新型商业形式。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强化国营商业企业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随着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一些企业为强化经营管理,对商品实行了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这一办法有利于增强计划性,克服经营盲目性;有利于改善库存商品结构,提高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的思想、观念、方法的转变,即促进企业不仅注重实物(使用价值)管理,同时也注重价值管理,由单纯的经验管理向更高层次的科学管理的转化;由具体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化;由事后分析向事前预测的转化;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化。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七年,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行各业中,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同时,要继续深化改革。商业企业要通过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和深化企业改革,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和做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是运用管理会计中量、本、利分析和目标管理的原理,结合我国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从经营商品盈亏的角度,对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进行预测,并在预测的基础上,对商品的购、销、存全过程进行系统地价值管理的一种方法。
所谓商品保本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不至于发生亏损的最长储存期限;所谓商品保利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能够实现目标经营利润的最长储存期限。商品在保利期内销售出去便能实现目标经营利润;虽超过保利期,但在保本期内销售出去,仍能实现一定的经营利润;在保本期截止日销售出去的没有利润,但还能够保本;超过保本期销售出去就要发生亏损,超过的时间越长,亏损也就越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做法,包括对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反馈、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对测算资料的运用以及对商品的科学管理。
(一)预测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
1.预测的原则。企业从经营盈亏角度预测商品保本保利的储存期限,这是实行本办法的前提。商业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都经营着几千几万种商品,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商品进行逐个品种预测较难做到,应本着由粗到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原则,运用A、B、C分类管理即重点管理法,确定哪些商品要逐个按品种预测,哪些可以按综合周转次数预测,哪些商品可以不必预测(例如国家储备的商品),经营不同商品的企业,从国家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出发,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2.预测的方法。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是用天数表示。商品保本期天数的基本预测方法,是以某种商品的进销差价(即毛利),减掉该种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应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金,再减掉应开支的固定费用(包括购进该种商品时支出的运杂费和在商品管理过程中应摊入的经营管理费等,称固定费用)后的毛利净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随着商品的储存时间增加而增加开支的费用,如保管费、商品资金占用利息支出等,称日变动费用)求得。按以上同样方法计算,把毛利净额再减掉拟要实现的目标经营利润之后的余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可求得保利期天数。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历史或现实数据资料,应由企业财会、物价、业务、储运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费用和日变动费用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各经营单位可视情况确定。
当新进商品与库存中原有同一种商品的有关测算因素有较大变动时,要根据变动以后的数据重新预测保本保利期天数。
商品保本保利期的预测工作,一般由财会部门提出方法,业务部门具体预测。但由于商业企业类型多,内部机构设置不一,应由哪一部门,哪些人员预测,可由企业经理统一安排。
凡是已经应用电子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所经营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逐个品种预测其保本保利期。
此外,为了更好地把好进货关,还可根据测算出的某种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预测该商品的日库存限额(按先求出月商品实际销售进价值除以30天,再乘以保本或保利期天数)或该商品的库存限量(按先求出日销售数量再乘以保本储存期天数,或保利储存期天数)。同时也可以预测出该种商品的周转次数(年周转次数按360天除以商品保本或保利期天数,季、月则分别按90天或30天,以相同方法计算)。预测的库存限额或库存限量是作为把好进货关的辅助参考。预测的周转次数,可作为检查考核保本或保利期执行情况的一项指标。预测出商品保本保利期以后,是否还要测算这两项指标,由企业根据需要决定。
(二)对预测结果的记载反映
企业对测算出的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要在有关凭证帐表上记载反映。按品种测算的,一般要在商品三级帐或保管帐上记载反映;按商品大类测算的,可在商品分大类的二级帐上记载反映预测的商品周转次数等。记载内容要包括能够反映出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有关指标。另外,各企业也可根据情况选用其他方式记载反映。
此外,保管部门还可在商品货位上,对保本保利期内和超保本保利期的商品分别采取挂牌等办法加以表示。
(三)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反馈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要根据记载的商品保本保利期情况,考核检查其执行情况。经管商品帐和保管商品的部门,对库存中已超保本期和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业务等有关部门,以便采取措施。
三、企业内部的职责分工
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企业的业务、财会、物价、统计、储运等部门的共同任务,不是由哪一个部门所能单独完成的。各部门间必须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为此,要在经理领导下,明确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1.进货部门在制订商品购进计划时,要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和参考库存的现状,确定购进哪些商品,从哪里购进,购进多少。在实际购进某种商品时,如其进价、进货地点等已有变动,则必须重新测算这些商品的保本保利期,并结合市场信息等其他情况择优、择近、省时、省耗,严格把好进货关。
2.负责推销商品的业务部门,要在商品保本保利期限内积极地把商品推销出去;同时注意研究超保本期商品积压滞销的原因,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推销外,并要将商品质量、市场变化等情况反馈给进货部门。
3.保管部门要掌握所保管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并在管理上做到心中有数。定期检查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库存超保本或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4.物价部门要负责提供测算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价格资料,审查进销价格,注意研究商品进销价格变化对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影响;发现商品的购进价格过高,但销售价格已定,不利经营时,要商同供货单位调整进价。对于企业有权浮动销售价格的商品,要结合预测保本保利期确定其浮动的幅度。此外,还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超保本期商品的销售价格。
5.财会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数据资料;负责对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方法的指导,负责根据历史资料匡算商品的固定费用率(指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日变动费用率(指日变动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还要定期对企业制定的计划经济效果指标,如进销额、实现利润额、上缴国家的税利额、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等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企业经理要将商品保本保利期执行情况作为制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超保本期或超保利期商品的及时处理。
鉴于各个企业机构设置有所不同,对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也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具体规定。
四、纳入经营责任制,促进办法的推行
要使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的管理坚持下去,形成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执行,必须同经营责任制相结合,把对有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纳入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建立必要的考核检查制度,同奖惩挂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中增加能够反映有关这一办法执行情况的指标,如超保本期商品占库存商品的比重,库存中实际保本商品品种率,库存结构合理率等。对盲目采购或在采购中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做到各类人员职责分明,有检查、有考核,逐步形成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五、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
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若按逐个品种测算其保本保利期,工作量大,全部靠手工难以完成。因此,要充分发挥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作用,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应用电子计算机。企业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想办法配备机器和培训技术力量,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保本保利期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检查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化,为尽快实现运用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打下基础。
已有计算机的单位,则要积极开发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应用程序,充分发挥其省力、快捷的独特功能,以推动和巩固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的更好推行。
六、开展技术培训
为了便于企业领导、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掌握应用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要对企业的采购、供应、保管、财会、统计、物价等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预测方法和在实际工作中懂得如何运用。在培训方法上,可以企业自我培训为主,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办短期培训班,或采取巡回辅导,由企业领导和比较熟悉这项工作的有关人员结合实例讲课的办法。没有自我培训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商业行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商委、商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商品保本保利期计算公式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有关绝对额计算求得;一种是按相对数(即率)计算求得。
(一)按有关绝对额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目标经营利润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二)按有关率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目标经营利润率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三)项目说明
1.固定费用一般指不随着商品储存期长短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例如,进货时支付的运杂费;
2.毛利率指某种商品的毛利额(即商品进销差价)占该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3.销售税金率指销售某种商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等各种税款占该种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4.固定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购进后发生的或应摊入的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5.日变动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每储存一天占用贷款支付的利息和开支的保管费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以上,就一个企业来说,采取哪种算法和预测的粗细程度,以及固定、变动费用包括的内容,均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二、相关条文中的“登记机关”均修改为“登记机构”。
  三、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坐落等进行记载。”
  四、相关条文中的“房地产登记册”均修改为“房地产登记簿”。
  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六、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
  (二)各申请文件所证明事实的关联性;
  (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与申请文件所证明事实的一致性;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八、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竣工测绘报告;
  (七)竣工结算文件。”
  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十二、第四十八条中“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修改为“经审查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一致且已按规定声明灭失的”。
  十三、第五十条修改为:“预售房地产的,预售人应当将买卖合同报登记机构备案。”
  十四、第五十二条中“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五、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或者其他登记信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六、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机构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房地产登记费的一定比例应当列入登记赔偿资金,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记机构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责任险。”
  十七、删除第五十五条。
  十八、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申请登记或者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处以五千元罚款”。
  十九、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删除第五十九条中“,赔偿费从赔偿基金中列支”字样。
  二十二、第六十条中“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十三、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政府可以对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地役权登记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登记机构申请储备土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施行前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登记行为及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登记行为及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部分条款的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知识产权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可以从“知识产权”字面上去分析。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基本达成一致,都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一种权利,法学界的定义只解决了一个“权”字,“知识”可以理解政府倡导的创新,中间的“产”字就是财产,知识产权财产属性的光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发觉。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经历了从“权”到“知识”再到“产”的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被赋予新的内容,随着其内容的增加也不断孕育出各种新的工作岗位。
  法学界的定义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有很深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以权利为重心,这是知识产权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而言就是获得知识产权权利和维护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一生下来就会自动享有,而获得知识产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一般都要申请才能获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这些知识产权大都需要申请才能获得。代理申请知识产权已经形成一个中介代理市场,企业通过中介代理申请知识产权的比例很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专利、商标代理率在70%左右,专利代理有严格的资质考试,我国专利代理人长期的供不应求。权利维护主要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打击侵权一般有向行政机关投诉或是司法途径两种方式。无论是通过那种方式知识产权维权都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和一定法律实践经验,在维权方面已经形成了专业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在取得知识产权权利和维护权利方面的中介服务已经市场化,专业人才培养及资格认定体系发展较为完备。鉴于代理人和律师专业性强,人员成本高,普通企业一般直接从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在这个阶段专利代理人和知识产权律师成为热门的职业,直到现在这两个职业的人才缺口依然很大。
  我国提出由中国制造转为中国创造,创新成为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国家及各地方出台各种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的创新,由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创新上,知识产权发展进入第二阶段。仅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创新主要还是技术方面的创新,比如研发出新的产品、新的制造方法,或者对现有产品、现有制造方法进行改进。提升企业的创新力需要创新人才,创新工作将提供了大量的技术研发方面的工作岗位。创新在企业里不属于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内容,创新重点在于是不是新,这需要检索专利文献才能准确判断,专利检索是专门的技能,在一些企业设置专门的工作岗位。大型创新活动是个综合系统工程,投入高、风险大,需要配置研发管理工作岗位。创新本身是一门学科,企业创新还是一种思维模式,创新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技术创新,还包括商业模式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和流程的创新等,协助企业提升创新力也可以成就独立的咨询人。在知识产权创新阶段,知识产权数量不断增加,代理人和知识产权律师需求量也继续增加,又衍生出专利查询、研发管理、研发咨询等职业或岗位。
  以运用为核心的全面管理将是知识产权的第三个发展阶段。企业是持续盈利的组织,其存在的基本价值是为了获得盈利,而企业进行创新,将创新成果权利化和维权都会耗费大量的成本,如果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不能带来现实的利益或者为企业的盈利带来帮助,企业将失去创新和取得知识产权的源动力,其知识产权工作将不可持续。知识产权的“产”字昭示着知识产权就是一项财产,尽管知识产权可以评估到百亿以上的价值,但是如何让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利润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知识产权获利的途径主要有许可和转让,基于交易的需求促成了专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的成立,知识产权交易涉及价值的评估、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由此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经纪人、专项法律服务等职业岗位便伴随而生。知识产权的运用还包括资本化和证券化,以及专利联盟、像美国高智公司那样专门的专利运营企业等,其他新的运用模式还将出现,与之配套相应服务及服务机构也随之出现,必将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
  知识产权在我国还是较为新型的行业,每个新的行业都会带来许多新的工作岗位。目前该行业人才极度缺乏,人才奇缺行业的员工更具有薪资的议价能力,哪些还为找工作发愁的大学生朋友不妨进入知识产权行业,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人才又能促进行业的发展。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期待各位加入者共同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作者:王律师,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