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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彭箭

时间:2024-06-26 22:0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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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6月20日第4版刊登《两个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一文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9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法院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法院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赞同点评中认为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并不发生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所发生的仍然是作为其举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但对点评中提出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解决两个鉴定结论的相互冲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笔者认为对该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书写的应由被告继续举证,理由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当然,原告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根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再次,本案原告对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具有第27条所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其异议,进而可申请重新鉴定或直接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对27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很难真正用证据证明其存在,比如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本来鉴定的事项就具有专业性,如若要求普通人来用证据证明其依据不足就更难了。况且,不存在以上各种情形下,也有可能存在不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从而引起当事人的异议。本案原告对原鉴定结论不提出异议,故原告再次举证就没必要围绕对原鉴定结论的异议进行举证了。

第三,我国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单方委托鉴定,二是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三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这三种方式各自有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条件。任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对各鉴定结论所采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依据的材料等情况进行对比、质询;以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推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为法官判断同种类不同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此外,在判断本案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规范,在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的充分保障,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信性自然要高一些。而在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要么对自行鉴定之事一无所知,要么即使知道也无可奈何,也不存在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问题;且一方当事人因其利益关系往往要找对自己有利的鉴定部门, 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这些因责导致自行委托鉴定可信性略逊于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在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庭审质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判断两个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并认定证明力大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临各单位:
《临汾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临汾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卫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遭受地震灾害的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和《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组建的应急、救援、抢险、抢修、救护、医疗、防疫、通信等各类专(兼)职队伍。
  本办法所称调用是指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对地震灾害的抢救、抢修、抢通、防控和消除危害等应急行动。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中职责分工,依法组建具有本部门、本单位专业特色的应急救援队。
  各企业要依法组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救护、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的主管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其配齐救援装备、设备;在培训、训练、演练中要增加有关地震抢险救援的方法和技能,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为队员购买人身保险。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将各自应急救援队的基本情况、专业、抢险救援能力、队伍名称、队伍所在地址和通信联络等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和信息,并报送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
  每年12月10日前,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报送本年度人员、装备等变化情况,以确保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随时掌握各队的真实、准确信息。


第三章 指挥调度、支援
  

第五条 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自行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随之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第六条 为应对地震灾害,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市或支援外地地震应急救援和抗震救灾工作。
  (一)当本市发生5.0-5.9级地震灾害后,全市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灾区的县(市、区)辖区内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地震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有关应急救援队进行支援。
  (二)当本市发生6.0-6.9级地震灾害或邻市发生地震致使我市遭受破坏时,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要立即全力投入抢险救援行动;按照边行动、边报告的原则,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队出动力量和所在的抢险救援现场情况。
  灾区以外的市内各应急救援队要迅速作好参与救援准备;在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命令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立即派出应急救援队迅速赶赴地震灾区。
  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支援。
  (三)当本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全市各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赶赴灾区,就近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先行动、后报告的原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自主管部门、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出动的救援力量和救援能力。
  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支援。
  (四)当市外发生6级以上(省外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全市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根据省、市政府的派遣命令,实施支援行动;到达灾区后服从省(国务院)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服从灾区市(省)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管理。
  第七条 到达地震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领受任务,服从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服从应急救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管理。
应急救援应坚持“救人第一、安全救援、科学救援”的原则。对次生灾害应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蔓延扩大,并尽快消除危害;尽快抢修、抢通各种生命线设施及设备功能,确保畅通。
  第八条 当完成一个场点的应急救援任务后,应急救援队要向原下达任务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如有新的命令或任务,要尽快转场实施应急救援。
  各应急救援队完成在地震灾区所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后,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和原派出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撤离,批准后,方可撤回。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九条 加强救援现场后勤管理,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参加5.0-5.9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3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参加6.0-6.9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5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参加7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10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
  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负责各应急救援队的后勤保障。
  第十条 交通部门应调集车辆协助运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开启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准许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免费通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允许并协助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
  各应急救援队在实施应急救援需要当地协助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支持和配合;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征用必需的物资、装备、大型工程机具和占用场地,使用完毕及时归还;若有损坏、灭失、损毁的,应及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灾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十一条 各应急救援队撤回后,要及时总结本次应急救援行动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提出奖惩建议,报原下达调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员有致残或伤亡的,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本部门、本单位按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企业人员的报企业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抚恤。
  第十二条 各应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应急救援行动所开支的费用,先由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垫支。待救援行动结束后,对所有开支和装备、设备的损害情况进行统计,列出财务支出报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下达调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从抗震救灾专项经费中予以列支,并拨付修复与补充购置装备、设备的费用。
  第十三条 当本市发生5.0级以上地震灾害后,灾区的驻军部队应边行动、边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本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本市境内非灾区的解放军、武警、预备役等部队应立即作好应急救援准备,当接到市人民政府请求后,立即组织部队赶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在灾区应服从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并由该指挥部负责部队后勤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2日)

深府〔2003〕56号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1年2月1日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干部,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工人,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单独调入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今后市政府对调干调工年龄界限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